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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武汉农业综合执法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3-10 16:29 来源: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各新城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2020年,全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聚焦执法办案主责主业,不断夯实基础、创新机制、苦练内功,实现了执法效能的全面提升,全年全市共计查处各类涉农违法违规案件120件,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经研究筛选,确定了2020年度武汉农业综合执法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杨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0年1月13日,汉南区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执法人员在通顺河汉南段水域巡查至清江船头山码头水域时,发现当事人杨某正驾驶木质电动船在该水域涉嫌违法电捕鱼,将其当场查获。现场收缴电鱼设备一套、电动木质船一艘、渔获物42公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汉南区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给予当事人处以没收电动木质船、电捕工具及渔获物42公斤,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武汉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种子未审先推案

2019年12月16日,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接到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查涉嫌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审定水稻种子案件的函》。2020年1月8日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到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了解和咨询前期调查情况;3月23日,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进行检查,经调查取证,查实了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种子未审先推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农业农村局给予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张某及同伙2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0年3月25日,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大桥派出所在汉江武汉段慈惠刘家台水域巡查时,当场抓获张某及同伙2人驾驶橡皮艇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橡皮艇1艘,电瓶1台,逆变器1台,电捞1副,渔获物10千克。随后通知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经过立案调查,查实了张某及同伙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以没收电捕工具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该案属于禁渔期违法,张某及同伙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行政处罚完毕后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武汉市东西湖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0年5月7日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执法人员在东西湖区舵落口农资区武汉市某农资经营部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店内销售的标称江苏瑞欣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两种敌草快水剂,一种是25%敌草快水剂20瓶,另一种是200克/升敌草快水剂15瓶,在农业农村部登记的生产企业分别为河北赛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慧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调查取证,并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定上述两种农药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未销售的农药35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元整(¥70.00元);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焦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和伪造检疫证明案

2019年12月27日,东西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货主为焦某的210头生猪所附2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嫌伪造。经过立案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了焦某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事实,2020年5月22日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及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伍佰陆拾壹元玖角整(¥154561.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办结后,已移交东西湖区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六、张某禁渔期使用电力方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6月2日,张某使用肩背式打鱼机在黄陂区滠水河伍家港水域电鱼时,被黄陂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龙王庙派出所执法巡查时现场抓获。现场查获当事人张某涉嫌使用电力捕捞工具有:鄂威牌120型电瓶一台,吸浮王牌逆变器一台,电捞子一副,渔获物刁子鱼15千克。经调查,当事人张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力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使用电力方法捕捞水产品。6月2日黄陂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立案调查,调查完毕后将相关调查情况移交至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七、武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0年6月4日,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武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开展兽药经营活动,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查实了武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开展兽药经营的违法事实。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销毁涉案兽药产品56盒;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柒佰陆拾贰元整(¥4762.00);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壹佰伍拾伍整(¥3415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王某经营假农药案

2020年7月7日,接群众举报位于武汉市汉正街532号的经营者王某经营假农药,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王某销售的一扫光蝇香和家祥蝇香标称的生产企业和有效成分与农业农村部登记信息不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未销售的农药产品776盒;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陆佰玖拾元(¥8690.00元);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周某经营假农药案

2020年9月8日,东西湖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东西湖区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店内销售的标签标称河北阔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阔达”牌25%吡蚜酮农药730袋和“阔达”牌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1978袋,在农业农村部登记的生产企业为河北阔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调查取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定上述农药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假农药“阔达”牌25%吡蚜酮农药730袋、“阔达”牌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1978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捌佰零叁元整(¥4803.00元);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朱某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0年9月11日,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长青街某宠物经营部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该店二楼冰箱内发现宠物疫苗若干。通过调查,宠物经营部负责人朱某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2020年11月25日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武汉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依法责令朱某停止非法诊疗活动,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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