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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农产品加工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9-03-13 16:54 来源: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按照《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19年市级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函》(武财农函〔2019〕105号)的要求,为做好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62号)的精神,继续通过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奖补政策等,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带动引领的关键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推进乡村振兴。

  二、资金额度及分配

  根据全市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摸底调查情况,2019年计划安排全市农产品加工业专项资金共3000万元,结合各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实际情况,现将资金切块到区,其中:东西湖区2000万元、黄陂区510万元、新洲区300万元、武汉经济开发区150万元、江夏区40万元。

  三、任务清单

  (一)实施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的政策依据为《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18号)、《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办法>配套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武农财〔2018〕16号)。

  (二)对照“武农财〔2018〕16号”文中细化的《武汉市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所明确的适用范围、建设标准、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申报程序等,组织实施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三)符合“武农财〔2018〕16号”文中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种植业类(粮食、园艺植物、药用植物加工),畜牧业类(肉类、奶类、蜂产品和其它类加工)、水产业类(鱼肉制品、鱼下脚料加工)建设项目,按照农产品精深加工补贴标准给予支持。

  (四)对于在2017年7月4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内建设完工的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产品加工项目的生产性建设投资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严格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严禁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企业不得通过项目分拆、虚假包装等方式将相同投资内容多头、重复申请市级财政资金。对于带动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户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倾斜支持。

  四、加强监管

  按照市级“管质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实行资金、项目、管理、责任、招投标“五到区”的原则,各区农委(农业局)要落实区级主体责任,负责农产品加工项目的申报、受理、核查、认定、验收、第三方审计等工作。做好项目报送备案制度,组织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年底前将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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