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武汉市人民政府网

盗采江砂判付22万余元回填河床

武汉年审“长江大保护”案222件

发布日期: 2022-03-01 09:56 来源: 长江日报

2月28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至今,武汉两级法院共审理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222件,责令被告放流成鱼约4700公斤、幼鱼283万余尾,补植水杉300株。

■ 捕鱼4.7公斤,判他放流成鱼幼鱼

2021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府河水域,使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长江野生鱼4.7公斤,被民警当场抓获。

东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认罚,愿意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责令其在长江府河流域放流成鱼18.8公斤、幼鱼14479尾,支付损害和修复评估费用人民币3000元。

2021年5月,熊某等人在长江中游武汉主城区河段盗采江砂2160吨,影响河道安全,造成防洪安全隐患,破坏长江底栖生物生存环境,江汉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支付生态修复费22万余元,用于河床回填修复。

据悉,为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推动“十年禁渔”决策落地,全市法院持续重拳快打非法捕捞犯罪。2021年共有63名非法捕捞被告人受到民事或刑事处罚,涉及“电毒杀”“绝户网”“拦河大毫”等各类涉渔违法犯罪。

去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实施后,武汉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重点从“打击为主”向“修复为主”转变。一年来,全市法院责令相关案件被告放流成鱼约4700公斤、幼鱼283万余尾,补植水杉300株,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79万余元。

■ 管理部门被判未正确履责、行为违法

2021年4月8日,硚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硚口区检察院诉被告武汉某水务和湖泊局未正确履行职责一案,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北省首起涉长江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硚口区人大、各区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代表70余人旁听庭审,庭后交流心得。

该案源于另一桩刑事案件。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邓某、陈某等10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且明知长江武汉段处于禁采期的情形下,使用一艘非法改造的“三无”采砂船与三艘运砂船,趁夜潜入长江非法采江砂12万吨,价值近790万元,硚口法院于2021年分别判处邓某等特大盗砂团伙十名成员1年2个月至4年2个月有期徒刑。

硚口区检察院在侦查该案时发现,某水务和湖泊局存在未正确履责的情形,遂依法向硚口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查,合议庭当庭判决该水务和湖泊局未正确履责、行为违法。

■ 行政机关、法院联手“请走”占道码头

2020年6月,湖北某建设公司为方便装卸砂石,在位于长江水域的江夏区某码头违法填占河道,填占土方约1000立方米,严重妨碍了长江航道和行洪安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公司拒绝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遂向江夏区法院提起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接到执行立案申请后,法院迅速核查,发现该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完全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为避免因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影响公司的后续经营,法官赶紧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敦促其恢复占用水道并缴纳罚款。在法官的教育提醒下,公司很快恢复占用水道并向行政机关缴纳罚款。

一年来,全市法院裁定准予恢复林地、强制拆除违建、执行行政处罚等涉长江保护强制执行申请41件,有力捍卫行政执法权威。

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程继伟介绍,如今,武汉两级法院线状前推、扁平合围,联合多方力量,不断推进长江流域生态跨地区跨部门同护共治。

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主办: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 武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武汉市农业信息化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八古墩东一巷78号 邮编:430023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