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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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农(饲料)罚〔2019〕1号 |
武汉温氏畜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
武汉温氏畜禽有限公司 |
91420115768057688D |
潘伙金 |
当事人2018年6月6日生产的2吨115黄肥鸡料配合饲料(货值:4000元=2吨×2000元/吨)和10吨114黄肉鸡料配合饲料(货值:19250元=10吨×1925元/吨)经贵州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抽样检测(农业农村部监督检查任务,农办牧[2018]21号),金霉素含量不合格,该两批不合格饲料封存于当事人饲料成品仓库,没有销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
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2019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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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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