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武农(渔政)罚[2020]5号 | 熊建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 熊建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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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19日11时11分,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开展执法巡查时,在天兴洲岛内天兴村排水沟水域发现当事人熊建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被我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甘志军、付连营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并进行现场勘验,当事人使用的电捕工具有:电瓶1台、逆变器1台、电捞1副;捕捞的渔获物有:鲫鱼、财鱼、草鱼,共计 1.4千克。经调查,当事人熊建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 没收渔获物;罚款;没收电捕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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