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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 2021-11-09 15:24 来源: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武农(渔政)罚[2021]6号

刘继伟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刘继伟



2021年10月11日9时许,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蔡甸公安检查站将犯罪嫌疑人刘继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交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下称支队)。该站于10月9日14时30分,在汉江武汉段四环汉江大桥附近水域现场查获当事人刘继伟使用虾笼进行捕捞,经审查认定当事人刘继伟的违法捕捞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将此案移交支队。10月11日10时10分,支队执法人员付连营、徐海兵前往该站办案现场进行勘验,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虾笼2个;渔获物有:螃蟹、江虾,共计0.05千克。当日现场勘验完毕,于10时34分执法人员在汉江将渔获物予以放生。经调查当事人刘继伟使用虾笼在汉江武汉段四环汉江大桥附近水域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主动履行。期限15日内。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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