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简罚[2021]003号 | 武汉金港甲鱼乌龟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 武汉金港甲鱼乌龟养殖专业合作社 | 93420112597916643J | 金路军 | 2021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社农产品生产记录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社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本局于2021年11月16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于11月22日前整改到位。2021年12月10日,本局对你社再次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仍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武汉金港甲鱼乌龟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规定。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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