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1]7号 | 周锦民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周锦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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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9日10时15分,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执法巡查时,在长江汉阳区沌口海事码头附近水域现场查获当事人周锦民正在使用锚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执法人员付连营、徐海兵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锚鱼竿2根、锚钩7枚。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犯罪,当日12时18分,执法人员遂将当事人带至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汉阳派出所处理。经该所调查,认定当事人虽在禁渔期使用锚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但无渔获物且违法情节较轻,决定不予立案,于12月13日将该案移送我局办理。经调查,当事人周锦民在禁渔期使用锚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之规定。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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