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2]9号 | 程广良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程广良 | | | 2022年2月23日14时30分,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在长江月亮湾码头附近水域现场查获当事人程广良涉嫌使用投射箭铦耙刺(弹弓射鱼器)进行捕捞,随后电话联系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该局调查处理。当日16时,我局执法人员付连营、徐海兵到达该局办案现场,向当事人程广良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对涉案物品进行勘验,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投射箭铦耙刺(弹弓射鱼器)1套(弹弓橡皮筋1根、鱼线轮1个、射鱼镖4枚)。经调查,当事人程广良在长江月亮湾码头附近水域使用投射箭铦耙刺(弹弓射鱼器)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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