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2]11号 | 唐俊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唐俊 |
|
| 2022年2月4日14时30分,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值班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在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石嘴村长江江边水域有人疑似非法捕捞,随后联系长航公安局武汉分局汉阳派出所,该所立即安排民警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处置,于当日15时将非法捕捞嫌疑人唐俊抓获。经该局审查认定,当事人唐俊使用路亚竿拖拽鱼钩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渔期的相关规定,遂将此案相关材料及扣押物品(扣押清单中的渔获物已被长航公安局武汉分局汉阳派出所无害化处理)于2022年2月28日移交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理。经调查,当事人唐俊在青菱乡石嘴村长江江边水域使用路亚杆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4日 |
|
附件:
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