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2]12号 | 张小祥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张小祥 | | | 2022年4月1日8时30分,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渔政智能平台预警信息,在长江汉阳区南岸咀附近水域现场查获当事人张小祥涉嫌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行捕捞,执法人员付连营、徐雯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路亚竿1根、蝴蝶钩2枚;捕捞的渔获物有:白鲢1尾,重量为1.6千克。经调查,当事人张小祥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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