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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指南

发布日期: 2014-12-04 01:35 来源: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为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武汉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目标
  以省市级示范社和联合社为重点扶持对象,全市扶持60家左右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新建和续建省市级示范社(含资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40家左右,其他合作社20家左右。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时间满一年,并已在农业部门备案。
  (二)成员人数5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带动周边农户的数量不少于200户。另外,农机合作社成员数15个以上,拥有大中型农业机械5台以上,配套农具8-10台,小型农业机械10台以上,作业服务面积不少于10000亩;植保合作社成员数15个以上,作业服务面积不少于10000亩;土地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不少于1000亩。
  (三)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成员个人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量化份额和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等记录完整,组织运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四)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服务能力较强,实行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志认证,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五)符合《武汉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要求,对服务于十大蔬菜基地、十二大水产片带、三类畜禽养殖场、三大种业基地、五大粮油生产区、五大林果花卉产业基地的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
  (六)续建的省市级示范社和联合社须在近两年内未获得第二次市级专项补贴。
  三、财政资金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对成员进行生产技术、管理知识培训等;提供市场信息、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服务;
  (二)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建设标准化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制订和实施生产标准与技术规程,建立生产档案、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等;
  (三)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输、检测检疫仪器设备和培训设备;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与品牌创建,建设销售网点,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另外,农机专业合作社包括库棚建设、配备简易维修、贮油及消防设备(购置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植保专业合作社包括购置机动喷雾器、专业机手防护装备、专业化防治试验示范。
  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联合社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市级示范社补贴额度不超过15万元,市级土地股份合作社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其他合作社补贴额度不超过8万元。
  四、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
  1、各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指导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项目指南,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如实填报项目申报表(可登录武汉农业信息网下载或直接到武汉市农业局产业化办领取),向各区农业局(产业化办)申报(农机、植保、土地专业合作社分别由各区农机、植保、经管部门预选后,统一由各区农业局汇总上报)。
  2、各区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在申报数量限额内对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并提出项目建议,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3、项目申报书一式5份,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名后,留存1份,2份留存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其余2份分别报送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在报送项目申报书时,须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合作社章程;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成员名单;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2013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志认证证书,执行的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文本等。
  (二)审批和监管
  市农业局、财政局收到各区申报材料后,组织项目审查,按程序确定扶持项目,由市财政下达项目资金。各区农业、财政部门要督促受援单位抓紧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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