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猪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7〕49号)要求,为推动武汉市生猪产业绿色发展项目建设,加快生猪产业转型,稳步提升全市生猪生产能力,现提出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企业主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主体作用,积极引进知名企业,培植壮大武汉市本地龙头企业,充分发挥现代生猪养殖在现代都市畜牧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二)自愿参与。符合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业主,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参与项目建设,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公平竞争,项目主管部门将择优支持。
(三)先建后补。项目的业主方根据项目建设标准开展自建,通过自查认为达标,再按照程序实施申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享受财政奖补政策。
(四)公开透明。生猪产业绿色发展项目建设标准、奖补政策等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工作目标
(一)升级改造。引导我市年出栏10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开展现代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实现生猪养殖业智能化发展,提升生猪供应效能和产品质量。
(二)规划新建。鼓励知名企业在我市辖区内建设5个年出栏50000头以上的“现代化、全封闭、可循环、无污染” 生猪规模养殖场,实现农牧结合、种养循环。
(三)合作共建。鼓励我市生猪养殖企业在武汉市周边300公里范围以内合作共建5个年出栏50000头以上的现代化生猪规模养殖场。
三、建设条件
(一)共性条件
开展生猪产业绿色发展项目建设要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以地定猪”的刚性要求,项目建成后生猪年设计出栏规模必须与种养循环土地规模相匹配,标准为年设计出栏10000头生猪配套1000亩种植基地。年设计出栏规模大于配套土地规模时,以配套土地规模测算核定项目建设规模。年设计出栏规模小于配套土地规模时,以年设计出栏规模测算核定项目建设规模。
2.规划新建或合作共建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可采用一体化或多点式布局的建设模式,无论哪种模式都须一次性规划建设。
3.配套流转土地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生猪规模养殖场业主可独自流转土地,也可与有土地的农业公司通过股份制合作的方式发展种养循环。合作成立的股份制企业须为生猪规模养殖场业主控股或生猪规模养殖场业主为最大股东或生猪规模养殖场业主所占股份不得低于15%。
4.在林、果、茶、蔬菜等种植基地及贫困村选址,安置精准扶贫户劳动力就业的生猪养殖小区(场),优先享受项目扶持。
(二)个性条件
除达到上述条件外,按项目类别应达到以下相应条件:
1.升级改造项目
(1)生猪规模养殖场选址位于武汉市畜禽限制养殖区或适宜养殖区,建设用地为非基本农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相关规定。
(2)生猪规模养殖场年设计出栏规模10000头以上。
(3)项目不得扩大生猪规模养殖场原有占地面积。应通过现代化升级改造提高生猪生产效能和供应能力,能有效减少排污量。
2.规划新建项目
新建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年设计出栏规模50000头以上,选址位于武汉市畜禽适宜养殖区,建设用地为非基本农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相关要求。
3.合作共建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为武汉市生猪养殖企业,2016年后取得农业产业化市级及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企业工商执照注册地在武汉市辖区内,在武汉市辖区内有年设计出栏规模10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且在武汉市从事生猪养殖3年以上。
(2)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年设计出栏规模50000头以上,选址位于当地畜禽适宜养殖区,建设用地为非基本农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相关要求。
(3)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选址距离武汉市直线距离300公里范围以内。
(4)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市农委签订生猪产销协议,并承诺: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出栏生猪优先销往武汉市,供应武汉市场的销量不得少于年实际出栏总量的60%。
四、奖补标准
(一)对升级改造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比照改造前年设计出栏量(以市农委登记备案数量为准),每新增10000头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二)对在武汉市辖区内规划新建的年出栏50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按照年设计出栏量,每10000头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
(三)对在武汉市周边300公里范围以内合作共建的年出栏50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按照年设计出栏量,每10000头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四)对在武汉市辖区内配套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的种养循环生态示范园,按照种植基地面积,每1000亩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150万元。享受过2016年、2017年种养循环生态养殖小区项目扶持的种植基地,应按享受面积予以核减。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企业,由企业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再由各区畜牧主管部门按要求申报市级评审,其中:升级改造项目、规划新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选址所在地的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合作共建项目由项目申请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报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并附以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猪规模养殖场的备案件、当地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生猪规模养殖场位于畜禽养殖三区的确认材料;
2.项目建设平面布局图;
3.土地性质证明材料(规划新建、合作共建项目提供);
4.区级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升级改造项目提供);
5.配套流转土地办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
(二)项目评审。申报通过的项目由各区向市农委申请项目评审,市农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多个项目按分数排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完成时间。
(三)项目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市级评审的项目由各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并加强指导,督促项目按标准、按进度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建设。
(四)项目验收。收到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后,由项目所在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达到项目建设标准,由第三方出具项目验收报告,依据通过验收的验收报告由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并将项目验收报告报市农委备案存档,市级奖补资金根据验收结果据实安排。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按照本方案的各项内容与要求,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层层分解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具体工期表,明确完成时限,全力推进生猪产业绿色发展项目建设,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
(二)加强政策融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和“三乡工程”的决策部署,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生猪产业绿色发展与精准扶贫、三乡工程等工作相结合,以促进项目建设,提高建设成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武汉生猪产业绿色发展政策宣传,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到武汉市投资建设,充分发挥知名企业品牌效应,及时报道宣传生猪产业绿色发展项目建设进度、成效,树立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多方关注和参与的良好氛围,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农委将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跟踪、指导各区开展项目建设。各区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与成效。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区要加强材料收集,做好工作记录,抓好总结交流,及时上报进展情况。
附件:生猪产业绿色发展项目建设验收标准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附件
生猪产业绿色发展项目建设验收标准
一、场区布局合理化
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等功能分区清晰,按风向、地势布局合理。
二、猪舍建设标准化
(一)生猪规模养殖场年设计出栏规模按猪舍建筑面积测算,每10000头出栏规模,猪舍有效使用面积不得低于6000 ㎡。
(二)猪舍为保温隔热的全封闭式标准化猪舍。要求雨污分离、全进全出设计,每头能繁母猪配套栏舍面积≥12m2。
(三)自繁自养小区的分娩舍、保育舍采用高床式栏舍设计。保育舍仔猪配套栏舍面积≥0.5㎡/头。
(四)猪舍需配套除臭设施,排出的气体必须经过除臭处理,避免外排气体对环境的污染。
三、养殖设施自动化
(一)全场具备自动化喂料或智能化饲喂设备、自动饮水系统。包括种猪及育肥猪饲料自动输送系统、饲料自动饲喂器或智能化饲喂设备。
(二)安装自动化环境控制系统、设施,包括温度、湿度、CO2、氨气等控制,实现养殖小环境的智能化控制。
四、生产管理智能化
(一)生产管理信息化。建有完善的投入品使用管理、卫生防疫、生物安全、饲养管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投入品及病死猪无害化可追溯。生产数据分析与养殖档案管理信息化,要求养殖档案载明的所有信息,以及生产、销售记录和价格、成本核算等全部信息化,并实时可查、数据分析结果准确。
(二)生产过程监管信息化。建立覆盖全场的电子监控系统,办公楼设有信息收集中心及监控室,安装液晶显示屏具有信息储存和回放功能,监控信息保存期7天以上。要求养殖园区Internet(互联网)端口≥1个/小区,接入速度≥4Mb/s;信息化电子监控系统≥1套/小区。
五、生态环境景观化
生猪规模养殖场办公楼前有醒目的花园式景观。场区内非硬化地面、栋舍间空地种植树木、草坪,美化环境,生活区绿化覆盖率达到60%以上,生产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六、养殖粪污资源化(合作共建项目除外)
(一)基础设施
1.土地消纳面积要与生猪养殖规模相配套,标准为年设计出栏10000头生猪配套1000亩种植基地。种植基地土地具备农交所土地流转鉴证书或自有土地证。
2.种植基地与生猪规模养殖场道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公里。
3.种植基地内道路体系完善、网格化布局,满足生产运输需要;主干道贯穿园区,与外部干道相联通,硬化路面厚度不低于15㎝,宽度不低于3.5m,路旁种植行道树;支路硬化路面厚度不低于10㎝,宽度不低于2.5m,面积不得低于流转土地面积的1%。主干道水泥或柏油硬化面积不得低于流转土地面积的1%。
4.合理配备生产所需的电力、电信设施;供电能力应满足种植基地用电负荷需要;电力电信线路敷设规范安全。
(二)生产设施
1.根据种植需求,配置肥水同灌、喷滴灌等设施。
2.根据种植需要,生产环节的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0%以上。
(三)粪污综合利用设施
1.在粪污处理区建设粪污收集池,上加盖板,用于贮存畜禽粪污,贮存池容量根据生猪年设计养殖规模,按存栏猪0.25m3/头测算。
2.种植基地应建设沼液或水肥存放池,用于作物的施肥、灌溉,存放池总容量按存栏猪1m3/头测算。
3.收集池与存放池间应建有不小于直径11CM的PE管输送管网,不能满足输送管网建设条件的应配备规格不低于4吨的吸粪车,吸粪车数量视吸粪车规格及流转土面积而定,需满足流转土地的沼液或肥水运输、使用。
4.收集池、存放池要建设防渗、防溢等防护设施,达到环保要求。
附件:
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主办: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 武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武汉市农业信息化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八古墩东一巷78号 邮编:430023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