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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7-2018年美丽乡村建设与奖补标准

发布日期: 2017-04-26 09:43 来源: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十三五”规划》和《武汉市美丽乡村提升计划(2016-2018年)实施方案》(武办文〔2016〕48号),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7〕8号)的有关规定,指导好各新城区2017-2018年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现拟定美丽乡村建设与奖补标准如下:

   一、建设标准

  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参照《国家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32000-2015)和《武汉市农村新社区规划设计技术导则》(武新农组发〔2012〕3号)执行。

   二、奖补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

  按照集中、集约、连片打造的原则,实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休闲游、特色小镇、农业环境保护等有机结合,建设美丽乡村发展带。

  (二)条件

  1.符合规划条件。项目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为规划内长期保留村(湾);编制了村(湾)项目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2.符合区域布局。项目必须符合美丽乡村发展带布局要求,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和区位优势。项目建设要围绕本区域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休闲游、特色小镇和精准扶贫村,以及重点旅游景区、高速公路及主要干道沿线推进。

  3.符合产业需求。项目必须有一定的产业支撑,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形成农民稳定的增收来源。

  4.符合申报规模。项目所在村(湾)的农户数不少于30户。

  5.符合建设程序。通过土地增减挂钩、迁村腾地集并方式推进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土地增减挂钩手续必须齐全,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齐全。

  6.符合群众意愿。项目的村(湾)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建设方案需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同意;基层组织有推进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7.资金安排合理。项目建设有详细的资金安排计划,不得形成新的村级集体债务,体现对精准扶贫等工作的优先支持。

   三、奖补标准及办法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以区级组织建设为主、市级给予适当奖补。市级奖补标准如下:

  (一)对符合建设标准、验收合格的美丽乡村项目,按户均8万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其中各级财政资金已补贴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二)对通过土地增减挂钩、迁村腾地进行集并的美丽乡村项目,按户均2万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以上奖补政策适用于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通过验收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不得与中央、省、市各类各部门涉农政策重复享受。

   四、职责分工

  (一)市级主管部门职责

  1.市农委按照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的原则,负责统筹规划、政策研究、业务指导、技术服务和目标考核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奖补资金,督促各区管好用好项目资金,指导各区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二)区级主管部门职责

  1.区农委按照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和责任“五到区”的原则,负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评审确定、批复下达、组织实施和监管验收等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补贴(奖补)资金的筹措安排,申请市级奖补资金,负责补贴(奖补)资金的拨付、监督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




(采编人员: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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