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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4-12-04 04:57 来源: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创新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方式,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重组壮大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09]43号)精神,结合武汉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设立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加强对发展资金的管理、规范其项目申报、资金拨付、使用、考核程序,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是指由武汉市财政支农资金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资金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安排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该资金采取借用形式,依托武汉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搭建的农业投资平台,委托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具体运作和管理。
  第三条  发展资金使用的原则是:
  公共财政原则。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应符合公共财政原则,能够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
  突出重点原则。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畜牧、水产、蔬菜等农业主导产业链条延伸,促进优势特色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
  程序公开原则。发展资金应建立健全公开、公正和透明的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机制,对资金的使用范围、内容、申报条件和申报方式等政策实行公开,对拟扶持的项目实行公示。
  政策导向原则。发展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补贴政策(20013-201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13]2号)精神执行。
  借用扶持原则。发展资金以借用的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发展,项目借用期一般为三年,合同约定期内免收资金占用费。
  第四条  发展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成立时间3年以上、属于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第五条  发展资金使用方向是,对带动农户(基地)生产增效增收有重要作用的农产品加工新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研发等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创新项目投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设备购置、当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企业市场开拓等方面。
  第六条  发展资金申报、审批与分配
  (一)项目发布。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当年的农业重点工作制定项目指南,并由市农业局通过武汉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发布。
  (二)企业申请。按照项目指南要求,由企业向所在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提出项目书面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局提出项目书面申请。
  (三)初审评估。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受理企业申请后,要对企业申请扶持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作初审评估,符合条件的,以两家联合行文方式向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报意见。
  (四)项目评审。受理申请后,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调研等方式,初步提出拟扶持的项目。在此基础上,由市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对拟扶持项目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分排序意见。
  (五)资金分配。拟扶持项目原则上借用额度不超过项目生产性建设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借用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六)审核确定。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根据择优扶持原则,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编制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发展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一)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根据我市农业发展规划,拟定当年发展资金来源及规模,并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意见,市财政局将发展资金拨到市农投公司设立的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二)扶持项目确定后,市农投公司根据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下达的文件通知,与确定的龙头企业办理借用手续,并在相关手续办妥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资金拨付到企业,由此形成市农投公司对该企业的债权。合同期满,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可以根据项目性质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按照豁免程序(具体办法另定),确定是否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项目主体借用本金,经公示程序后,通知市农投公司及项目主体办理相关豁免手续。未豁免的、或在债务存续期间项目主体擅自改变投资资金用途、以及因其他投资开发占用原农业设施的项目,则由市农投公司代理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收回原借用本金,存入专用账户,继续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滚动至下一年度使用。逾期不还的,除收回本金外,按约定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八条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一)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市农投公司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
  (二)绩效评价。建立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债务期满,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组织第三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开支进行选择审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发展资金。对用欺骗、虚报、冒领等手段获取发展资金,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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