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鄂财商发〔2017〕19号)精神,现将省2017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予以转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拨付你区2017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项目代码:Z175070020002) 万元(含国有农场、开发区),请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科目“2130122农业生产支持补贴”。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另行下达。
二、补贴资金从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至你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无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区拨付至你区指定账户)。你局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专账)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
三、各地当年未使用完的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及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工作;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四、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由农场集体经营耕种的,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补贴资金只能用于耕地的基本建设及农田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五、要按照《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7〕15号)要求,抓紧制定本地2017年实施方案,尽快将补贴资金在6月30日前兑付到农民(农场职工)手中,并及时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将资金发放情况上报。
六、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区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武汉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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