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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29 14:51 来源: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各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7号)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的《武汉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农业农村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武汉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实施方案

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7号)等法律法规,回收处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探索建立回收和管理长效运行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推进农业产地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在本市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青山(化工)区等7个区的农村区域内,通过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项目,建立以“公共财政扶持、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实施、统一回收奖补、集中无害处置”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力争2021年底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率达到70%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实现应收尽收、回收处理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回收范围。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废弃的瓶、桶、罐、袋等容器,以及依法没收的报废农药、假劣农药、禁用农药。

(二)优选实施主体。通过政府花钱买服务,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招标采购程序,优选1家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市场主体,具体承担农药包装废弃物定点回收--分类整理--专库储存--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工作,优选的市场主体须经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有足够大的集中存放仓库、有相对固定对口的无害化处置企业、有一定数量的回收网点,由各区与优选确定的市场主体签订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服务协议,明确其任务与要求,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环保局主管处室备查。

(三)建立回收网络。按照“农户自主收集、街镇回收奖补、区级转运储存”的回收模式,鼓励社会人员捡拾田间地头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各区原则上每个街(乡镇)设立1个有暂存场所的回收归集点,负责本街(乡镇)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回收、分类储存、账目登记以及资金垫付等工作,并每月制作回收台账、财务报表报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遵从“集中、方便、高效”的原则,街(乡镇)辖区内设立的村级回收点应不少于行政村总数的30%,并配备专门场所或容器,对农药包装物按材质分类存放。回收网点应由区农业农村局在政府网站统一对外公示。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的贮存、运输、处置活动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遵守有关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落实无害处置。各区要监督受委托承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项目的市场主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集中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避免发生农药包装物二次污染事故。

(五)加强依法管理。农业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每月5日前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将上月采购、销售、库存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主管机构和农药执法机构。塑料瓶装农药和软包装袋农药分别按农药净重的10%、6%计算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回收量,每季度对达到50%以上农药包装物回收率的予以奖励;达不到50%以上农药包装物回收率的,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依法处理。

四、财政扶持政策

(一)市级对区扶持政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理工作以各区投入为主,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改革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武政办〔2018〕153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理补助资金按“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纳入生态与环境保护专项。围绕工作目标,根据上一年度统计年报农作物种植面积等因素,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2021年市财政暂按大田作物(粮棉油)1元/亩、蔬菜1.2元/亩、果园1.5元/亩,对各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理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区自筹资金解决。本项目实施期限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下一年度5月31日止。以后年度的市级扶持政策按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另行下达。各区要结合实际,在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的原则下,根据本方案制定操作性强的补助办法,明确各个环节回收标准和补助标准。

(二)市级资金补贴范围。本项目资金用于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归集、分类存放、运输处置过程中必需的储存及包装物购置、农药包装物回收奖励及劳务费用、暂存场所租赁费用、运输处理费用、回收人员培训等补贴。项目验收费用由各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三)市级资金补助标准。由各区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补制度,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统一的回收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结算采用一季度一结的办法。区级使用市级项目资金不得高于以下补贴标准:一是农药包装物回收奖补。回收环节的废弃农药瓶100ml(含5-10ml针剂)以下0.2元/只,101ml-500ml农药瓶0.3元/只,501ml以上农药瓶0.6元/只,废弃农药袋0.1元/只;二是包装物存放物品采购。每个回收点临时存放桶150元;编织袋补贴不超过2元/个(按废弃瓶每100只、废弃袋每200袋为一扎进行装袋,编织袋以区为单位统一印制和发放);三是农药包装物归集储存费用。农药包装废弃物街(乡镇)归集点和区级储存点的回收劳务费、储存场租、运输费等分别按回收应付资金总额的35%和40%给予奖补;四是农药包装物无害化处理费用。农药包装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及其间运输、力资等费用每吨补贴不超过1万元。各区要优先使用市级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弥补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履行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在当地政府组织、协调、督促下,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的属地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动本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确保回收处理各项措施落实。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农业农村局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结合本区实际,科学制定本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街(乡镇)、村,确保工作顺利推进。2021年各区经专家论证的方案应于当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办公室备查。

(三)建立专用台账。回收点应设立回收专用台账,记录收购农药包装物的日期、数量、送交人及联系方式、回收金额等;转运市场主体和处理单位应设立专用台账,记录转运、处理农药包装物的日期、数量等内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转运、处理各个环节必须做到账物相符,各个环节的补贴费用必须与账目相一致。

(四)加强项目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区”,各区不得以任何方式统筹本项目资金。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区项目主管牵头单位要切实抓好项目实施主体筛选、公示、验收等关键环节管理控制,严格实施过程票证管理,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确保市级补助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市农业农村局主管机构将加强对本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区要通过网站、电视、微信群、告示、横幅、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要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乱丢乱弃危害性和安全处理重要性的宣传,切实提高全民对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农业生态建设的良好氛围。

(六)落实网格化管理。各区要充分发挥农村保洁员和网格员的作用,每个乡镇确定1-2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监督员,压实责任,落实网格化管理,切实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实施监督,确保回收进度和回收质量。

(七)建立长效机制。各区要切实履行改善本行政区农村环境质量的责任,采取行政主导、执法监管、政策激励、市场运作等综合措施,对散落田间地头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尽快遏制增量、消化存量。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市场,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运作并取得合理回报的良性运转机制。

(八)强化信息沟通。请各区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1月10日前,上报本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专班组建、明确主管单位相关情况(包括姓名、联系方式);2021年11月20日前,上报本区回收处理方案;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重大和突发事件随时上报。(联系人:戴小兵,电话:65683250)

附件:1. 武汉市2021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项目任务清单及市级补助资金表

2.2021年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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