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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市家庭农场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0-09-11 08:27 来源: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影响,紧抓家庭农场培育,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实现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发展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家庭农场相关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函〔2020〕12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实施意见》(武办发〔2018〕6号)工作要求,落实2020年全市新增“六有”家庭农场100家的工作任务。

各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方向,按照我市都市农业发展布局,充分发挥家庭农场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特点,将家庭农场作为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载体,通过科学规划、产业引导,健全家庭农场培育政策支持体系,使其更加具有竞争力,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活力。

二、家庭农场培育提升计划

2020年全市共培育100家“有合法登记注册、有适度经营规模、有规范财务管理、有先进生产技术、有稳定主导产业、有良好经营效益”的“六有”家庭农场(具体任务分配见附表),逐步实现在每个行政村重点培育1-2 个“六有”家庭农场,优先培育贫困村“六有”家庭农场。

2020年在“六有”家庭农场中遴选创建60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东西湖区根据需要可自行安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精准扶贫村的家庭农场,将奖补资金重点向带动贫困村产业发展的家庭农场、吸引贫困户就业的家庭农场、流转贫困户承包土地的家庭农场倾斜。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数量要求同步增长1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区创建,探索系统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整区推进,整体提升家庭农场发展水平。

三、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2020年,市级安排家庭农场资金300万元,用于支持60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各区也要从涉农统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建设。

(二)资金分配:市级扶持资金在综合各区家庭农场发展建设情况基础上,采取因素法切块下拨、分配至各区。依据的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农场数量、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数量、承包耕地面积、家庭承包户数等。

(二)资金管理:各区应遵循“先建后补、公开透明”的原则,推进和完成项目工作。年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完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各区要严格按照国家项目资金使用程序及财务管理制度办事,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移用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该家庭农场今后申请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设资金主要用途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的以下环节:

(一)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

(二)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检疫仪器、设备。

(三)开展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市场信息等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五)购置农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

五、管理方式

(一)市农业农村部门对2020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提出切块到区的建议,负责组织2020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评审、认定工作。

(二)各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做好“六有”家庭农场的培育工作,配合做好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和监测工作。

(三)各家庭农场应保证项目申报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要按项目建设具体实施方案要求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要按规定使用资金,建立项目台账,准备账目资料、留存必要的电子影像资料。

六、实施效果

通过项目支持和相关政策的扶持,提高家庭农场在信息、技术、产品加工、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适度规模经营、增效增收等方面的服务水平,在运行机制、制度建设、财务管理、示范带动等方面规范和创新。

附件:武汉市2020年家庭农场建设任务分配表


附:

武汉市2020年家庭农场建设任务分配表

单位

培育“六有”家庭

农场数

(个)

新增市级示范

家庭农场数

(个)

江夏区

≥22

13

蔡甸区

≥22

12

黄陂区

≥26

16

新洲区

≥24

16

武汉经开区

(汉南区)

≥6

3

合 计

≥10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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