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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武汉市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1-08-10 09:20 来源: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为了加快发展精致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扎实做好有机肥替减化肥示范推广工作,推进菜果茶绿色高质高效发展,实现环境友好、提质增效,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以精致农业菜果茶产业基地为重点,以增加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供给为目标,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为方向,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产业兴旺、绿色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实施范围

本项目资金用于商品有机肥替减化肥示范推广。资金使用范围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青山(化工)区等7个区。

三、目标任务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市级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武财农〔2021〕419号),2021年全市示范推广商品有机肥6万吨。其中,黄陂区1.35万吨,新洲区1.3万吨,江夏区0.95万吨,蔡甸区0.9万吨,东西湖区0.55万吨,武汉经开区(汉南区)0.5万吨,青山(化工)区0.45万吨。2021年项目实施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以后年度的目标任务,在当年依据财政预算另行下达,其实施期限均为当年8月1日至下一年7月31日。

四、示范主体和供肥企业要求

(一)示范主体。本市辖区内,有意愿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在具备供肥资质的企业购买商品有机肥自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商品生产的种植业主均可申请为本项目示范主体,经本区逐级审核后确定。要求种植菜果茶的农业龙头企业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或专业村面积达到150亩以上、家庭农场或种植大户面积达到50亩以上,其他农户联合连片种植蔬菜30亩以上,单个农户种植水果或茶园连片30亩以上。示范主体确定后1个月内应在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对获得“两品一标”、市级及以上级别农业方面授牌的果菜瓜茶种植主体应当优先安排。存在耕地抛荒现象、不良诚信记录或负面报道、上一年度国家省市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上一年度申请过商品有机肥补贴指标未落实的申报主体,当年度一律不得安排本项目。

(二)供肥企业。本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有效肥料登记证,有固定生产场所、实行周年生产、生产原料主要来自本市、上年度实际生产1万吨以上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当年度商品有机肥供肥资格申请,并附不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的供肥价格和产品质量承诺书,由区农业农村局按规定程序确定,并在本区政府网站公示供肥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可供肥种类及对应的肥料登记证、可供肥数量、最高限价、生产地址、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本项目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供肥资格实行一年一定,供肥资格有效时间与本项目当年度实施期限相一致。经公示的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具备全市跨区供肥资格,购肥相关区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市级每年抽检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名单由各区农业农村局肥料主管机构提供,并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发布检测结果。上一年度或当年经市、区抽检有机肥料质量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当年度不具备本项目供肥资质。

五、补贴标准

市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奖补资金,在当年按因素法全部切块到各区。由各区按照“先申请报备,再购肥施用,后凭据补贴”的要求,对购买商品有机肥符合条件的种植示范主体,市级每吨据实补贴200元。单个主体购肥数量最低不少于50吨,最高不得超过1000吨。区级视财力对商品有机肥示范主体给予叠加补贴,各级财政叠加补贴累计不得超过示范主体购买自用商品有机肥资金总额的50%。

六、工作要求

各区应依据本方案制发并向市报备本区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流程、时间节点、监管职责和验收要求等,尤其要注重堵塞弄虚作假等不法行为。各区确定项目示范主体与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后,应及时将规定应公示的相关内容报市农业农村局肥料主管处室备查。项目示范主体全价购肥后,凭购肥合同、发票、资金交易记录、施肥图片和村委会施肥证明等申请补贴,经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和项目验收,并在本区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各区农业农村局应将本项目相关审计、验收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于当年8月底前,将本区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工作总结、资金拨付文件、示范主体补贴清单、公示凭据、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报市农业农村局肥料主管处室(联系人:戴小兵,电话:65683250)。

七、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区”,各区不得以任何方式统筹本项目资金,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确保专款专用。市农业农村局肥料主管机构将加强对本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本项目示范主体和供肥企业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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