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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市级农业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7-05 08:45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各新城区农业农村局,功能区涉农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机制,规范监管和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按照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2019年市级农业随机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抽查比例、频次、时间要求如期完成抽查任务,检查人员要在抽查结束后1周内将抽查结果录入武汉市双随机抽查监管系统。各区也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农业随机抽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附件:2019年市级农业随机抽查计划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附件

2019年市级农业随机抽查计划

抽查主体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检查内容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时间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

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

是否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经营设施条件、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兽药经营是否规范。

兽药生产、经营者

10%

2次/年

8、11月各1次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是否符合要求;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按要求办理生产许可证等。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20%

2次/年

3、4季度各一次

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

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条 

是否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是否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是否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是否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是否取得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6%

2次/年

10、11月各1次

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

渔业水域捕捞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是否取得渔业水域捕捞许可证;是否违反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的规定进行捕捞;是否存在非法涂改、买卖、出租或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证的行为。

从事渔业水域捕捞的企业和个人

4%

2次/年

8、10月各1次

抽查主体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检查内容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时间

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否合格;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和个人

5%

3次/年

8至10月每月1次

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检查农药质量是否合格;农药标签是否规范;是否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

农药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4%

2次/年

8、9月各1次

市农业农村局科技与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

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生产加工.经营转基因产品是否取得许可;是否按规定生产加工和销售转基因制品。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50%

1次/年

8月以前

市农业农村局科技与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是否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子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台账;种子标签、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4%

1次/年

9月以前

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肥料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办理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是否符合要求等。

肥料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2%

2次/年

7、9月各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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