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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关于印发《武汉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13 00:00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索 引 号 发文日期 2017-09-11 00:00
发布机构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文    号 武农规〔2017〕3号
政务公开 失效

有关区农委(农业局),市农业集团:

  为规范武汉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武汉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9月11日



武汉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优化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农业产业投资领域,推动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和快速成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改革方案>和<市级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改革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16〕2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27号)的有关规定,设立武汉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农业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农业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在政府农业政策目标引导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支持我市现代都市农业产业发展。

  农业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基金自身运作实现的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等。

  农业引导基金总规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视投资情况分期到位。市财政每年将当年政府出资的农业引导基金资金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农业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和“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设立农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共5名,由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各推选一名人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会召集人一名,由理事会推选产生。理事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农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政策;

  (二)选定农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

  (三)负责实施农业引导基金政策指导、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

  (四)审定农业引导基金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及政府出资让利等方案;

  (五)核准农业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或增资子基金方案以及农业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

  (六)制定农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并报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和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其他事项。

  农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农委办公,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理事会召集人或其他理事提议,承办农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下达农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目标,并对农业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终总结考核;

  (三)发布农业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增资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的公示文件;

  (四)选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农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监督农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是否合规,投资方向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五)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管理协议及理事会决议;

  (六)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的形式不定期召开,在保证理事能充分发表意见并真实表达意思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方式或者书面材料审议方式举行。每一名理事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或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含半数)。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选定一家农业领域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企”)并与之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农业引导基金权利,承担农业引导基金的义务和责任。

  农业引导基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

  (二)管理团队有3年以上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成功经验,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具有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

  (四)近3年持续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

  (五)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如专为农业引导基金而单独新设立受托管理机构,该机构的主发起人也应符合上述条件。

  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农业引导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农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审议农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案,报理事会核准;

  (三)募集社会资金,参与设立或增资设立子基金;

  (四)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出资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并签订必要的相关协议;

  (五)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及时办理农业引导基金拨付至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相关手续;

  (六)负责对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对子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七)负责农业引导基金的退出;

  (八)定期分析农业引导基金资产运行状况及重大事项,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农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5人,其中社会专家2名(1名法律专家、1名行业专家),常务委员3名(含1名主任委员),主要负责农业引导基金参与设立或增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农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选派1名成员作为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监督投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投资方向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的形式不定期举行,在保证与会委员能充分发表意见并真实表达意思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方式或者书面材料审议方式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不含半数)且至少获得一名专家委员表决通过。

  农业引导基金、子基金应当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农业引导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定期将农业引导基金托管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及时报告农业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子基金托管情况,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农业引导基金应主要投向武汉市内的现代都市农业产业领域,充分体现政府对行业、产业的导向作用,重点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兴办的涉农创业、农业创新项目和新农村建设项目,促进我市农业转型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

  农业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出资参与设立或增资子基金,再由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也可根据市人民政府实施推进重大农业产业项目需要进行审慎直接投资。

  农业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的,由子基金发起人向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农业引导基金参与已设立的子基金,由子基金或子基金出资(合伙)人向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农业引导基金设立或增资子基金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向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申报材料形式合规,内容明晰完整后正式受理。

  (二)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展开独立、客观、科学的尽职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及投资建议书。

  (三)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和投资建议将引导基金投资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决策。

  (四)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方案提交理事会核准。

  (五)理事会核准通过的投资方案在市农委网站上公示10天。

  (六)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核准的投资方案组织实施。

  申请农业引导基金对已有子基金进行增资的,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活动,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合伙)人同意农业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该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农业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后与其他出资(合伙)人实缴出资进度保持一致;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合伙)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实缴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市属国企按照确定的子基金设立方案与子基金出资(合伙)人签订协议,设立的子基金应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遵守本实施细则和投资政策。

  子基金设立方案核准后申请农业引导基金出资时,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子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发展阶段和性质,可设为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风投)基金和并购基金等。其中种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拥有先进技术、专利或创新商业模式但尚未转化为产品的个人或小型初创企业,投资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内;天使基金主要投资于已有研发出的产品但因资金缺乏无法进行批量生产的小型初创企业,投资额度一般在1000万元以内;创投(风投)基金主要投资于已有成熟产品和服务且实现一定收入、具备较高的估值和资本市场运作潜力的快速成长型企业;并购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一定核心技术或其他商业价值可能被产业链上下游或同业并购的企业。

  农业引导基金在天使和种子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在其他类别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

  农业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天使类和种子类子基金在武汉市内现代都市农业领域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0%,其他类别子基金在武汉市内现代都市农业领域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农业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上述投资比例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作明确约定。

  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年。子基金主要通过清算、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等方式退出。

  农业引导基金一般应当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退出时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子基金存续期未满但已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农业引导基金通过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等方式退出。上述退出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制定退出方案,详细说明农业引导基金退出的原因、方式、期限、可收回的本金和收益金额,以及子基金的投资方向及收益率是否符合让利条件等情况。同时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退出价格是否合规的依据。如产生亏损,应当详细说明亏损原因。

  (二)受托管理机构将退出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退出方案进行研究决策并形成决议后,提交理事会核准。

  (三)理事会核准通过后,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实施,退出资金划入在托管银行设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农业引导基金退出时,如果子基金在本市现代都市农业领域投资额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农业引导基金从天使、种子类子基金退出时,可以只收回原始投资成本;从其他类子基金退出时,可以只收回原始投资成本和按照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协议约定比率计算的收益。

  农业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应当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核算。为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农业引导基金可对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适当让利。子基金达到约定解散条件而解散时,如果农业引导基金从子基金退出时按实缴出资额享有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可将农业引导基金超额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向子基金其他出资人返还,其中天使、种子类子基金不超过超额收益的40%,其他类子基金不超过超额收益的30%。具体让利部分分配方式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

  农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与的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子基金出现亏损时,应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出资承担亏损,不足部分由各出资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承担。

  农业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重大项目的,应取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并由被投资项目主体单位提出申请,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农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决策,报农业引导基金理事会核准后实施。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农业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重大项目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在投资进入时以协议予以明确,将来在协议投资期内通过清算、上市、股权转让、项目主体或其他出资人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时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制定退出方案,详细说明农业引导基金退出的原因、方式、期限、可收回的本金和收益金额,同时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退出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理事会核准后,在市农委网站上公示10天,无异议的由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实施。

  农业引导基金从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中提前分配、退出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农业引导基金资金托管账户,并按规定将农业引导基金收益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农业引导基金规模。若形成损失,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厘清损失原因及责任,如果是按照本实施细则、《投资负面清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的,农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应本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进行决策,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决策意见按规定办理资产损失核销的相关手续。

  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年按照不超过上年末农业引导基金投资余额的1.5%提取管理费,用于农业引导基金政策宣传、招商、评审、尽职调查、公示等支出,并可根据农业引导基金规模及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1.5%。

第四章 风险控制

  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一)制定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流程;

  (二)制定严格的资金管控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与子基金或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需明确阶段性投资目标、风险规避和退出条款;

  (四)建立向理事会定期通报制度;

  (五)建立与子基金或被投资企业信息沟通机制;

  (六)其他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

  农业引导基金及其投资设立的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因退出而持有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农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理事会选定,市属国企作为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托管银行设立农业引导基金托管专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托管银行按照要求负责农业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选择确定。

  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和基金托管经验;

  (三)具有专门服务于基金管理和早中期企业的内设机构;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农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同时按季度将托管情况向理事会和财政部门报告,如出现异常状况应随时报告。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子基金运行情况,如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市属国企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以理事会核准之日为准)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仍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农业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6个月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资金募集全部到位后1年内,对外投资额低于农业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规模的;

  (四)子基金资金募集全部到位后3年内,对外投资额低于子基金总规模80%的;

  (五)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六)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七)经理事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协议或章程约定和违反本实施细则情形的。

  若因上述原因导致农业引导基金从子基金退出时产生损失,应按协议约定追究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

  因子基金出现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所述情形而退出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据所搜集的子基金违规凭证,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退出方案,说明子基金违规情况、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退出建议等。如果使得农业引导基金产生损失,还应说明相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退出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后,将退出方案提交理事会核准。

  (三)理事会核准通过后,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实施,退出资金划入在托管银行设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基金直投项目以及参与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项目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农业引导基金筹集、使用、收益和退出情况。

  按照《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在加强农业引导基金风险防范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第五章  基金的考核与监督

  农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制定本实施细则及《投资负面清单》,作为对农业引导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监督的依据。

  农业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对已有股权投资基金增资或直接投资项目前应当在市农委网站上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于公示中发现问题的,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了解核实,经确认不符合农业引导基金支持条件的,不予支持。

  建立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项目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农业引导基金理事会按照公共性优先和市场评价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农业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农业引导基金投资规模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年终聘请第三方权威评审机构,对农业引导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评估(评估费用从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日常经营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从农业引导基金整体效能出发综合考察,不对单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的盈亏进行具体评价。

  农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农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进行考核与监督,造成失责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农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基金托管专户资金进行监控,同时,农业引导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其收支核算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农业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市级其他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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