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武汉市人民政府网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武汉市肉类蔬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种养殖及屠宰环节追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肉类蔬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种养殖及屠宰环节追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02 00:00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索 引 号 发文日期 2016-12-02 00:00
发布机构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文    号 武农财〔2016〕79号
政务公开 失效

各区农委(屠宰主管部门)、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武汉市肉类蔬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种养殖及屠宰环节追溯系统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征求各区意见和委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武汉市肉类蔬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种养殖及屠宰环节追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12月2日


武汉市肉类蔬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种养殖及屠宰环节追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1号议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切实加强武汉市肉类蔬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种养殖及屠宰环节追溯系统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网信办审批方案,严格控制项目预算费用,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条  本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绩效管理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使用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本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种养殖环节追溯系统工程建设、屠宰环节追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以下方面:

  1、种养殖环节追溯系统工程建设主要包括:软件开发、基础支撑件、硬件设备、基础设施改造及配套建设、系统集成、推广培训和建设预备费。建设预备费用于补充种养殖企业网络环境建设、检测室空调、试剂冷藏箱、检测工作台等设施设备。

  2、屠宰环节追溯系统工程建设主要包括:软件开发、硬件设备、网络环境改造、基础设施改造及配套服务建设、系统集成、推广培训和建设预备费。建设预备费用于补充提升屠宰企业专用激光灼刻及轨道衡等设备的工作性能和速度。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

  (1)项目监理费。用于公开招标确定系统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完成对本项目的监理工作。

  (2)项目设计服务及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于本项目调研设计阶段的工程咨询、系统设计、方案编制及工程造价规划等事项。

  (3)项目招标代理费。用于聘请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本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委托代理服务。

  (4)项目管理费。用于组织本项目实施及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资料费、审计费、法律顾问费、宣传费、项目绩效评价费用等支出。

  (5)评估专家劳务费。用于本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各阶段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咨询的劳务费用。

  (6)第三方测试费。用于聘请第三方专业测试机构对本项目的软硬件设备开发、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测,并提出评估报告。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程序

  第五条  种养殖环节追溯系统及屠宰环节追溯系统工程建设费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中标价和项目竣工审计结论及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由市农委按有关程序分期拨付项目中标企业。

  第六条  项目监理费根据项目监理中标价及项目监理合同约定拨付。

  第七条  项目设计服务及工程造价咨询费由市农委按照有关规定与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拨付。

  第八条  项目招标代理费由市农委按照项目招投标协议约定和有关审批程序拨付。

  第九条  项目管理费、评估专家劳务费,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

  第十条  第三方测试费,由市农委按照有关规定与具有专业测试资格的机构签订验收测试服务协议约定拨付。

第四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农委负责本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将种养殖环节追溯系统及屠宰环节追溯系统工程建设和工程监理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实行公开招投标,并负责项目与资金管理,项目相关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本项目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项目建设运行实施绩效考核。项目竣工验收后和项目运行一年后,由市农委委托第三方对本项目建设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本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结余资金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项目竣工验收后,投入本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属市追溯平台系统的资产由市农委管理维护,属区、街(镇)、企业使用的资产,由市农委划拨给区农业主管部门(屠管部门)管理维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农委研究制定系统建成后的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工作方案。属区、街(镇)、企业追溯节点使用设备的管理由各区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主办: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 武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武汉市农业信息化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八古墩东一巷78号 邮编:430023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