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文日期 | 2017-06-21 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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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 文 号 | 武农规〔2017〕1号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 | 失效 |
各区农村经管主管部门:
按市人民政府要求,经市农委2017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6月21日
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和采购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五章 交易和采购需提交的资料
第六章 交易和采购行为规范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含流转,下同)和集体资金采购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活动引导进入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进行,统一使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管理系统软件,并与武汉农村集体“三资”(资产、资源、资金)监管平台系统对接,以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活动监督管理遵照“市农委(农村经管)指导、区级经管部门主导”原则。各街道(乡镇)农村经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项目监管和服务,负责对街道(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进行监管指导。交易市场负责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活动。
第二章 交易和采购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范围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四荒”地(系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或者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各种工具、机器和设备等;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的企业以及从事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资产中,按照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或者权益;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投入而形成的资产或者权益;
(七)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农村集体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中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及劳动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境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金采购范围包括:
工程类: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维修工程、装饰装修等建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护、园林绿化、环境治理等项目;
货物类: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生产工具、车辆、办公用品和设备等项目;
服务类:印刷、会务服务、专业咨询、财务审计、教育培训、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物业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造价等。
第七条 拟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需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租赁项目除外),评估价值将作为交易底价。标的金额和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交易或委托交易市场进行。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进入交易市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按照民主表决、立项审查、出让申请、信息发布、受让申请、组织交易、签订合同、成交公示、交易鉴证的流程进行:
(一)民主表决。村(居)委会或股份社理事会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将交易的具体事项提交村(居、股)民大会或村(居、股)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形成决议,并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书》。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名称;交易性质(出让/转让/出租)及交易对象范围;交易底价及递增规则;合同期限;违约责任。
(二)立项审查。出让方(出租方)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立项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农村经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农村经管部门对拟交易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后,出让方(出租方)应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三)出让申请。完成资产评估后,出让方(出租方)向交易市场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料。交易市场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四)信息发布。交易市场通过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系统平台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交易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五)受让申请。在挂牌期间,交易市场接受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六)组织交易。挂牌期满,交易市场根据征集合格的意向受让方的数量,选择交易方式经出让方(出租方)确认后,组织实施交易。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拍卖、招标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合同签订。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涉及土地流转项目的需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流转合同,合同要留存所在地街道(乡镇)农村经管部门备案。
(八)成交公示。交易市场将交易项目及合同主要信息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公示,同时街道(乡镇)农村经管部门同步在武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九)交易鉴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交易市场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公示期满有异议的,提交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解决。
相关产权管理部门凭《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交易合同及其他资料办理交易双方权属变更。同时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凭《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其他资料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进入交易市场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简易程序进行。
农村集体资金采购按照民主表决、立项预审、采购申请、组织实施、中标公告、签订合同流程进行:
(一)民主表决。村(居)委会或股份社理事会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将采购的具体事项提交村(居、股)民大会或村(居、股)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形成决议,并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金采购民主表决书》。
(二)立项审查。采购方填写《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提出采购项目立项申请,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农村经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拟交易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确定采购方式。
(三)采购申请。实施公开采购前,采购方应填写《农村集体资金采购申请表》,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交易市场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选择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实施。
(四)组织实施。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交易市场应当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招标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投标截止后组织开标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方和有关专家组成。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方应当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交易市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再组织投标、开标、评标程序。
3.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4.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成立询价小组,确定不少于3家被询价的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提供报价,采购方确定成交供应商交易市场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5.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采购公告,由采购方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成立谈判小组,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制定谈判文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6.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采购的,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的单数,由采购方代表、经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他程序则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五)中标公告。在确定中标方的2个工作日内,交易市场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同时街道(乡镇)农村经管部门同步在武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日。
(六)签订合同。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由交易市场出具《成交确认书》,组织采购方与成交方签订合同。同时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凭《成交确认书》、采购合同及其他资料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五章 交易和采购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出让方(采购方)在进行立项申请时,应向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农村经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包括:
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书》及代表签名;
2.交易项目基本情况;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立项申请表》;
4.经管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资金采购项目,包括:
1.《农村集体资金采购民主表决书》及代表签名;
2.《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
3.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4.经管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进入交易市场后,出让方(采购方)应向交易市场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包括:
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转出方);
2.转出方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3.拟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权属证明文件;
4.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决议;
5.经管部门立项审查意见;
6.评估报告及评估确认书;
7.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资金采购项目,包括:
1.《农村集体资金采购申请表》(采购方);
2.采购方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3.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集体资金采购的决议;
4.经管部门立项审查意见及采购方式确认书;
5.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投标人)在信息发布和公告期间,应按规定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包括:
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意向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3.同意受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证明;
4.资信证明;
5.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资金采购项目,包括:
1.投标文件;
2.保证金缴纳凭证;
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4.按招标(采购)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完成交易或采购项目后,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应按照以下文件办理账务处理手续。
(一)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包括:
1.《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2.《交易(流转)合同》;
3.经管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资金采购项目,包括:
1.《成交确认书》;
2.《采购合同》;
3.经管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交易和采购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和资金的采购项目,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并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农村经管部门立项审查后才可进入交易市场操作。
转让底价,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
第十五条 交易及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交易或采购: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或采购的;
(二)转让方、采购方或者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交易市场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或采购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资金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或采购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或采购的;
(三)转让方、采购方或者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交易市场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或采购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七条 在交易和采购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对作为转让方或采购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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