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884999/2020-876748 | 发文日期 | 2020-06-30 1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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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武政规〔2020〕9号 |
分 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经研究,现将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长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新河口以下至新洲区举水河口江段;汉江蔡甸区谢八家以下至汉阳区南岸咀江段。
二、禁捕时间
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长江、汉江武汉段实行为期10年全面禁捕。
三、禁捕对象
禁捕期间,严禁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开展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五、执法监督管理
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禁捕工作的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的禁捕工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对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有举报义务。举报电话:武汉市农业农村局027—65683257,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027—82892218。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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