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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方案》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8-17 15:45 来源: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培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把他们引入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大格局。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工作部署,要求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加强试点示范引领,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2019年,农业农村部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对国家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做出了相关要求。2020年,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鄂农发〔2020〕31号),对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制订出台我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方案,是贯彻落实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与时俱进、实事求是适应新时期工作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主要内容

《方案》分为评定和监测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及评定监测程序、相关要求等五个部分。

(一)评定和监测范围

1.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区级示范社。

2.市级示范社监测每两年一次,参与监测的示范社为已认定的市级示范社。

(二)监测和申报条件

1.运营管理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规范运行2年以上。

2.有一定规模。从事种养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特种种养成员数可适当放宽);农机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人以上;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经营实力较强。成员出资额在5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在8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50万元(联合社250万元、农机合作社100万元)以上。

4.利益联结紧密。为成员提供一种或者多种优惠服务,按时支付农民流转土地租金,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5.产品(服务)质量优。有比较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6.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名单。

(三)申报和监测材料

申报与监测材料包括农民合作社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基本信息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畜牧养殖类农民合作社还需提交环评证明或相关申报、承诺材料。

(四)申报、评定和监测程序

1.申报与评定程序

(1)区级申报。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市级示范社书面申请材料。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区直有关部门意见后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

(2)现场检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新申报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

(3)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打分并按排名提出新增市级示范社名单。

(4)发文公布。市农业农村局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网上公示,然后发文公布正式名单。

2.监测程序

(1)区级核查。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通过网络报送本社发展情况,区级审核后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市农业农村局。

(2)市级审查。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网上审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后进行公示。

(3)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监测结果的农民合作社,保持市级示范社称号,并发文公布名单。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五)相关要求

1.农民合作(联合)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或者监测材料,舞弊行为将被严肃查处。

2.对在评定及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3.市、区加强对市级示范社的跟踪帮扶和督导检查。

4.本方案执行年度为2021年至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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