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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的解读说明

发布日期: 2019-12-03 15:05 来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7日,市政府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武政规〔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生猪等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鄂政办电〔2019〕78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基本结构

《实施意见》共分七个部分。第一条目标任务,提出生猪生产工作目标。第二条市场保供,制定了满足武汉市场猪肉消费的措施,明确了要求。第三条生物安全,提出做好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的具体要求及奖补政策。第四条绿色发展,明确鼓励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的建设要求及奖补政策。第五条盘活存量旨在鼓励生猪规模养殖场开展现代化升级改造。第六条落实用地,明确落实生猪养殖用地相关要求。第七条合作共建,探索生猪产业发展新举措,鼓励在市外建设现代化生猪规模场。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制定扶持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措施共7条,拟解决生猪生产中不想养、不敢养、养不好和市场保供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解决不想养问题 

第一条目标任务提出:力争到2021年全市生猪年出栏量回升至280万头,猪肉自给率达40%。江夏区、黄陂区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生猪调出大县,每区生猪年出栏规模必须达到90万头;其他非生猪调出大县生猪年出栏任务为新洲区50万头,蔡甸区25万头,经开(汉南)区20万头,东西湖区5万头。各新城区严格落实“菜篮子”区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本地区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对依法退养的生猪养殖场,各新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做好异地重建工作。 

第六条落实用地要求:各新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生猪养殖用地空间,盘活生猪养殖用地存量,挖掘存量潜力并提高生产能力;保障和完善养殖功能,落实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15亩上限规定;根据实际需要扩建、新建生猪养殖设施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设施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无需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利用荒山、荒丘和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生猪养殖。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获得用地。鼓励生猪养殖企业创新养殖模式,节约土地资源。 

(二)解决不敢养问题 

涉及《通知》第三条生物安全。鼓励万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消洗站、转猪站、生猪专用转运车、除“四害”设施等生物安全设施,提升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配套建设生物安全设施的万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每个场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市、区财政各承担50%。切实落实好强制扑杀补助政策,按程序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场户及时足额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三)解决养不好问题 

涉及《通知》第四条绿色发展、第五条盘活存量、第七条合作共建3个部分。主要内容为:加大生猪绿色发展相关项目补贴力度。按照“现代化、全封闭、可循环、无污染”要求,对2021年底前在武汉市动工新建年出栏20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符合条件的设计年出栏量10000头以下进行升级扩建的生猪养殖场、设计年出栏量10000头以上开展现代化升级改造的生猪养殖场、猪场配套建设的种养循环生态示范园、我市生猪养殖企业在武汉市周边300公里范围以内合作共建年出栏50000头以上的现代化生猪规模养殖场等方面给予政策性奖补。对新、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允许按照污水达标排放模式建设,并按设计年出栏量每10000头生猪至少配套300亩种植基地,污水达标排放模式配套的种植基地不享受市级奖补政策。 

(四)解决市场保供问题 

涉及《通知》第二条市场保供。武汉市范围内生猪规模养殖场所生产的商品猪及武汉市生猪养殖龙头企业在市外生产的商品猪,优先供应武汉市。对在2020年全国两会结束前,大型生猪养殖企业按合同约定提供给武汉市A类屠宰企业的商品猪,经核查后按5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市、区财政各承担50%。鼓励我市38家生猪屠宰企业加大生猪外采力度,签订猪肉保供承诺书,猪肉及产品优先满足武汉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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