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可追溯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体系,高标准预防动物疫病,高效率监测预警疫情,高质量控制和扑灭疫病,高强度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督,高水平创新防疫技术。《意见》提出,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畜牧生产、屠宰、加工、经营等从业者的防疫主体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疫工作责任体系。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坚持刀刃向内,严肃查处违规出检疫证行为;生猪养殖场做到封闭式饲养,对防疫意识淡薄、防疫措施不落实、环保不达标、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以及私屠滥宰、注水注药、走私生猪产品和“炒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做好检验检疫工作,全面落实生猪屠宰“两项制度”(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和非洲猪瘟自检制度),明确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官方兽医配备分别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方面,坚决做到疫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追责不到位不放过。《意见》要求各市、州、县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每个乡(镇)派驻2—3名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原则上每3—5个行政村至少配备一名乡村防疫人员;将乡村动物强制免疫、动物疫情报告、疫情应急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公益性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到具体防疫人员。《意见》明确规定,要加强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指定通道建设,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启动国家生猪调出大县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意见》还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联防联控三个方面强化防疫工作落实和保障。如,要求各级财政足额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业务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明确提出了“两不低于一参照”的保障工作要求,即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执法部门的工作和业务经费不低于同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平均保障水平;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疫病防控机构的工作和业务经费不低于同级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平均保障水平;根据乡村动物防疫人员的劳务量,参照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乡村动物防疫人员报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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