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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起种子侵权案件的思考

发布日期: 2021-12-31 10:31 来源: 农村新报

为解决好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问题,近两年,湖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深入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为主线, 以种子生产经营为整治重点环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行为;坚持高站位谋划、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履职,办理了一批种子案件。近三年实现种子安全“零事故”,用实干实绩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现将一起种子案件办理过程进行梳理、总结、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向省农业农村厅举报,称某种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涉嫌侵权生产销售该公司的受保护水稻品种X,数量较大,请求迅速依法查处,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G公司当时提供的证据材料仅有几袋包装种子、购买20公斤种子的销售发票和该种子在外省某县被登记保存1500公斤的线索。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历时十多天,对某经营部进行了暗访。趁当事人正在交易时,会同省公安厅、某县公安局干警,兵分两路,突击搜查了某经营部的门店和仓库。由于准备充分,成功查获了账本、种子和种子包装袋等涉案物品,固定了大量证据。

二、案件核实情况

1.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受保护的品种。某经营部没有任何生产、经营许可证,就擅自违法生产17530公斤受保护品种X,自行印制包装袋进行包装销售,经检测,其包装的品种确系X。种子销售违法所得63108元。

2.在办案中当事人主动收回违法种子。当事人的行为既是侵权,又是无证生产、经营,且无证生产、经营的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一直在参与办案,当事人非常害怕,恳请公安机关给他一个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机会,想主动收回违法销售的种子,以达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

当时种子虽已销售,但是尚未播种。公安机关经研究,同意了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立即收回销售的违法种子,最终核实销售种子5822公斤,违法所得20959元,由于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公安机关认为此案不构成犯罪,将案件退回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三、关于该案的思考

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多条规定,属于法条竞合。此案如何处罚,执法人员认真讨论。

第一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合并进行行政处罚。理由是当事人的行为既侵权又是无证生产经营。

第二种意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选择一个法律,按照从重的原则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比第七十七条重,所以按照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

省农业农村厅在办案时,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并灵活地进行运用。

一是执法有据。在调查阶段,为及时有效取证,防止证据灭失,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有关规定,请公安机关给予帮助,提前介入,为顺利查清违法事实奠定了基础。

二是执法有度。在案件处理初期,为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减少对社会的危害,采取步步紧逼的方法,建议跟公安机关将案件性质定性为非法经营的刑事案件。结果当事人非常积极地收回销售的违法种子,并深刻反省,达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在案件处理中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选取居中的罚款幅度,为顺利执行预留了空间;在案件处理后期,当事人积极配合且主动减轻违法后果,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是执法有情。执法中进行了集体讨论,采纳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选取较低幅度的罚款。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处罚,符合行为本身的性质,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而且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一事不再重复罚款”的规定,做到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

此案最终顺利结案,达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侵权违法人受到教育和惩罚、生产经营秩序受到维护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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