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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农村房屋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政策指引

发布日期: 2024-12-03 11:45 来源: 农民日报客户端

近日,《湖北省农村房屋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政策指引》(简称《指引》)在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印发,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健全长效机制。

《指引》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策实施要点编制而成。内容包括规划编制和管控、计划指标保障、农房建设申请流程、用地审批、用途管制、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要求六个部分,并附有农村房屋建设申请及审批流程图和政策指引文件依据表。

长期以来,农村房屋以农民自建、自用、自管为主。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建农房面积越来越大,层数越来越高,用作经营的也越来越多,大量既有农房随着房龄的增长,安全隐患逐渐凸显。

此次湖北发布的《指引》明确,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他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鼓励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对符合“一户一宅”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经依法批准用地后,由国家保障计划指标。

《指引》还明确,农房建设由具备宅基地或农房建设资格权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或农房书面申请。村民小组审查申请材料,审查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用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进行公示。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

同时,针对农房建设监管及质量安全问题,《指引》指出,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建设审批主体,要组织有关机构,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此外,《指引》还明确提出各地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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