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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武汉市长江通江支流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03-01 11:31 来源: 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省水产局关于同意在武汉市长江通江支流实施禁渔期制度的批复》(鄂渔函〔2018〕25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经研究,现将实施武汉市长江通江支流禁渔期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自2021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二、禁渔范围

长江通江支流举水河、倒水河、滠水河、府河、金水河、东荆河(通顺河黄陵闸以上)武汉段水域。通顺河黄陵闸至出江口段为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水域。

三、禁渔对象

在规定的禁渔时间和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包括捕螺、蚬、虾等)及其它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活动,确因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和水产原种场采捕苗种等工作需要的,必须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禁渔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各区要切实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禁渔工作的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的禁渔工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要加强对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规范管理,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五、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有举报义务。举报电话:武汉市农业农村局:027—65683257,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027—82892218。

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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