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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畜牧兽医产业发展项目操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04 14:55 来源: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畜牧兽医产业发展项目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2025年期间 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武农〔2022〕2号) 要求,为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和全市种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武汉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武 汉市畜牧兽医产业发展项目操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6日


武汉市畜牧兽医产业发展项目操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种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武政办〔2020〕96号)、《市农业农村局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2025年期间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武农〔2022〕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三年行动等方案的通知》(武政办 〔2022〕7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结合畜牧兽医产业发展需要,特制定畜牧兽医产业发展项目操作指南。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的战略方针,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 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打造四 大重点农业产业链的具体安排,不断完善畜牧兽医行业产业政策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通过种畜禽繁育、家禽养殖等系列重点项目建设,以及畜 禽新品种培育、兽药饲料行业中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引领畜 禽种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巩固畜牧业产能,保障市民"菜篮子"供应,促进生物兽药、生物饲料等产业绿色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体原则

充分发挥企业在产业发展、"菜篮子"生产保供和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扶持畜禽养殖、兽药和饲料生产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自愿参与原则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参与项目建设,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公平参与竞争。

(三)先建后补原则

实行“先建设项目、后补助资金”的管理方式,项目建设单 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标准,自行筹集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验收合格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种畜禽繁育项目

1.祖代种猪场:每个母本品种的基础母猪300头以上,每个 父本品种的基础母猪100 头以上,且三代内没有亲缘关系的血缘6个以上。

2.现代化种公猪站:设计采精种公猪存栏100头以上。

3.种鸡(鸭)祖代场:设计配备专门化品系(曾祖代)至少 3个,每个系含50个以上的半同胞家系,存栏1600只以上;存栏种鸡(鸭)祖代1万套以上。

(二)家禽养殖场项目

养殖小区(场)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用地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相关要求,建设用地为非基本农田,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新建蛋鸡养殖小区(场)设计年产蛋鸡存笼规模需达到 50万只以上;新建肉禽(肉鸭或肉鸡)养殖小区单批出笼规模需达到5万只以上。

2.根据养殖小区设计规模测算,流转土地面积要达到350亩/10万只的标准或建设适应处理能力的配套粪污集中处理厂,或签订委托处理协议进行集中处理。

(三)新品种培育及科技创新项目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单位、畜禽养殖企业、兽药生产 企业或饲料生产企业,除满足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正常开展生产活动的基本条件外,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即可申报:

1.国家审定畜禽新品种(或配套系)获批时间应在2020年 9月3日以后,共同培育的新品种(配套系)育种场地址应在湖北省范围内。

2.饲料生产企业研发的新产品应在2022年1月21 日后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产品证书。

3.饲料生产企业独立自主研发或与科研院所共同研发(企业 在研制单位中排名第一)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应在2022年1 月21 日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开的发明专利证书,产品有效性评价中明确显示具有减抗或替抗作用。

4.兽药生产企业独立自主研发或与科研院所共同研发(共享 知识产权),且企业具有该产品监测期内生产权的产品,应在 2022年1月21 日后获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一类、二类、三类新 兽药注册证书,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创新型兽药注册、改良型兽药注册的新产品。

5.兽药生产企业已生产的兽药产品,应在2022年1 月 2 1 日后通过农业农村部规定兽药比对试验申请动物(或宠物)专用药品并获批的。

新兽药、新饲料以获得新产品证书为奖补依据,企业生产 许可证应于2022年1 月21 日前获得或在2022年1 月21 日后续展。上述新品种、新品系、新产品只对一个主体且只奖补一次。

五、建设标准

祖代种畜禽场和现代化种公猪站、蛋鸡养殖场(小区)及 肉禽养殖场(小区)等标准化养殖基地地址选择、规划布局、日常管理、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等方面,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见附件。

六、项目管理

(一)种畜禽繁育及家禽养殖项目

对新建的祖代种畜禽场和现代化种公猪站、蛋鸡养殖场(小 区)及肉禽养殖场(小区)项目,符合项目要求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备案、验收。

项目申报:对符合建设条件的项目业主或单位向项目选址 所在地的区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申请。报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方案须附以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项目选址位于非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确认材料;

2.项目建设平面布局图;

3.土地性质证明材料;

4.项目需配套土地消纳的,其配套流转土地办理的《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

项目评审:申报项目由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把关,区级农 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从专家评审委员会中随机抽取5位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项目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各区农 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评审通过完成备案 后项目方可动工建设。各区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 指导和服务,督促项目按标准、按进度实施,在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建设的前提下,向市级报告财政预算申请。

项目验收:收到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后,由项目所在区农 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对标 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费用由区农业农村(畜牧) 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依据验收报告由区农 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并将 项目验收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存档。市级奖补资金依据市级财政实际下达资金拨付。

(二)新品种培育及创新项目

国家审定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新品系以实际获批相关证 书(命名)为奖补依据。新兽药、新饲料以获得新产品证书为 奖补依据。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向所在区农业农村 (畜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附单位法人证书、企业生产 许可证、新产品证书等项目证明材料。区农业农村(畜牧)主 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项目预算,申请项目奖 补资金,市级奖补资金下达后由区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 会同区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一个项目只对一个研发主体进行奖补,且只奖补一次。

(三)绿色生猪养殖项目

绿色生猪养殖项目按照《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执行生猪产业绿色发展项目建设验收标准(第二版)的通知》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要 将种畜禽繁育、家禽养殖、畜禽新品种培育和科技创新项目建 设作为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 发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管理以各 区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为主。市级农业农村(畜牧)主 管部门要做好项目指导和资金使用监管,各区全面负责资金使 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跟进项目建成投产,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三)强化指导服务。各区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要 强化服务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做到提前介入、提前规划、专 人负责、专门建档、跟踪服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项目培训, 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项目建设档次和质量。各区上一年还有未完成的项目,市级原则上不考虑安排奖补。

本操作指南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祖代种猪场项目建设标准

2.现代化种公猪站项目建设标准

3.祖代种禽场项目建设标准

4.蛋鸡养殖场项目建设标准

5.肉鸡养殖场项目建设标准

6.肉鸭养殖场项目建设标准

7.家禽类评审专家委员会名单


附件1


祖代种猪场项目建设标准


祖代种猪场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的有关规定,相关条件符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求,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选址与布局

1.选址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范围,符合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2.防疫隔离条件良好,距主要交通干线、居民区和其他养殖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

3.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隔离区、病死猪无害化处 理区要相对分开;场区主要路面要硬化,净道污道分开,互不交叉。

4.饮用水源稳定,电力供应有保障,交通便利。

二、设施设备

1.猪舍为保温隔热的全封闭式标准化猪舍,分娩舍、保育舍 采用高床式栏舍设计。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不低于12m²栏舍,其中种猪区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不低于5.5 m²栏舍。

2.配备相应数量要求的分娩床、定位栏、保育床等生产性能设备,供水、供电、通风设备安全可靠。

3.配备饲料自动输送与饲喂、舍内环境(温湿度)自动化控制、自动饮水与加药等设备。

4.配备必要的种猪性能测定设备、育种软件等。

5.具有独立的洗消中心。场区入口处及生产区设置消毒池,配备消毒机具等设备;具有必要的防鼠、防鸟设施或者措施。

6.设有单独的兽医室,配备必要的诊断、监测仪器设备, 能够开展常见疫病的抗体监测和常规化验。

三、生产管理

1.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防控、饲养管理、环境控制、疫病监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2.建有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养殖档案载明的所有信息,以及生产数据实时可查。拥有种猪疾病监测报告,档案记录完整。

3.有明确的种猪出场标准,种猪出场时标识明确,检疫证明与系谱资料齐全。

4.配备有必要的家畜繁殖员且经过专门的种猪性能测定技术培训、执业兽医师等专职技术人员。

四、病死畜禽及粪污无害化处理

1.实施雨污分离,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污水和粪便进行集中处理,配套设备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

2.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相应规程。

3.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合适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附件2


现代化种公猪站项目建设标准


种公猪站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的有关规定,相关条件符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求,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选址与布局

1.选址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范围,符合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2.防疫隔离条件良好,距主要交通干线、居民区和其他养殖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

3.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隔离区、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区相对分开;场区主要路面硬化,净污道分开不交叉。

4.饮用水源稳定,电力供应有保障,交通便利。

二、设施与设备

1.猪舍为保温隔热的全封闭式标准化猪舍,具备单独的饲槽和自动饮水设施,单栏面积不低于6m²。

2.配备饲料自动输送与饲喂、空气过滤系统、舍内温湿度自动化控制、自动饮水与加药等设备。

3.配备纯水生产系统、自动采精站。

4.配备相应的精液生产检测设备,如精子密度仪、精子活力检测仪、精液自动分装、可追溯系统等。

5.具有独立的洗消中心。场区入口处及生产区设置消毒池,配备消毒机具等设备;具有必要的防鼠、防鸟设施或者措施。

6.设有单独的兽医室,配备必要的诊断、监测仪器设备,能够开展常见疫病的抗体监测和常规化验。

三、人员素质与管理

1.技术负责人具有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 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种猪选育、精液生产管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2.配备持证上岗家畜繁殖员、执业兽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3.有技术规程与管理制度,包含(生物安全防控、饲养管理、 环境控制、疫病监测、精液生产、仪器设备使用与检定、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4.建有数字化管理系统,涵盖精液生产、检测、配送、贮存、 使用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实现养殖档案载明的所有信息以及生产数据实时可查。

四、病死畜禽及粪污无害化处理

1.实施雨污分离,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污水和粪便进行集中处理,配套设备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

2.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相应规程。

3.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合适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附件3


祖代种禽场项目建设标准


祖代种禽场(种鸡或种鸭)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相关条件符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求,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选址布局

1.种禽场选址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范围,符合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2.防疫隔离条件良好,距主要交通干线、居民区和其他养殖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

3.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

二、设施与设备

1.种禽舍为保温隔热的全封闭式标准化种禽舍,禽舍养殖总面积3000 m²以上。

2.舍内有自动喂料(品系选育需个体计料的不限)、自动饮水和自动清粪设备。

3.舍内具备自动化环境控制系统。包括温度、湿度、二氧化碳和氨气等控制。

4.种禽场具备自动化消毒设备,对生产区入口人员和车辆实现自动化消毒。

5.种禽场有气体除臭除尘、污水排放、粪便堆放等设施设备。

6.设有兽医室,配套通用的兽医检测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源性疫病的净化。

三、生产与管理

1.鸡舍具备自动化喂料、自动化饮水、自动化集蛋和自动化清粪系统。

2.鸡舍具备自动化环境控制系统。包括温度、湿度、二氧化碳和氨气等控制,实现养殖小环境的智能化控制。

3.养殖场具备自动化消毒设备,对生产区入口人员和车辆实现自动化消毒。

四、病死禽类无害化处理

1.具备雨污分离,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2.建立病死禽类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相应规程。

五、生产管理数字化

1.数字云管理系统。生产、饲喂、环控及监控数据可对接统一平台,实现养殖档案载明的所有信息,以及生产数据实时可查、数据分析结果准确。

2.智能监控系统。建立覆盖全场的信息化电子监控系统,办公楼设有信息收集中心及监控室,安装智能终端显示屏,具有信息储存和回放功能,监控信息保存期7天以上。要求养殖区Internet(互联网)端口≥1个/小区,300M以上带宽,接入速度≥40Mb/s;信息化电子监控系统≥1套/小区。

六、生态环境景观化

规模养殖场办公楼前有醒目的花园式景观。场区内非硬化地面、栋舍间空地种植树木、草坪,净化环境,生活区绿化覆盖率达到60%以上,生产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七、养殖粪污资源化

根据养殖规模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对养殖产生的废水进行沉淀、过滤、消毒处理后,用于场区的绿化灌溉。养殖粪污可任选以下一种不同处理及利用模式。

(一)种养循环模式

1.土地消纳面积要与禽类养殖规模相配套,标准为10万只家禽配套350亩种植基地。若未达到配套消纳标准,养殖业主可与有土地的农业公司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发展种养循环,成立的股份制公司须为养殖业主控股或养殖业主为最大股东或养殖业主所占股份不得低于15%。

2.上述要求的配套种植基地土地应具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种植基地与规模养殖场道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5km。

(二)粪污综合利用模式

1.可自建粪污集中处理企业,处理能力需与养殖规模相配套,且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集中处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养殖场粪污处理区应当建设封闭式粪污发酵车间,并配套除臭设施,并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发酵后的粪污通过专用车辆输送给区内有资质的第三方粪污集中处理企业。

(3)委托的第三方指区内有资质的养殖粪污集中处理企业,须为养殖业主控股或养殖业主为最大股东或养殖业主所占股份不得低于15%。


附件4


蛋鸡养殖场项目建设标准


一、建设总体要求

布局规范化、鸡舍标准化、设备智能化、管理数字化、环境景观化、粪污资源化。

二、选址布局规范化

1.项目选址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范围,新建场与其他规模蛋鸡养殖场间距符合《动物防疫法实施细则》,符合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2.蛋鸡养殖场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等功能分区清晰,按风向、地势布局合理,净道、污道严格分开。

3.项目应配套建设青年鸡场,青年鸡场规模依饲养期按蛋鸡场规模的1/4至1/3,单栋规模与蛋鸡单栋规模配套(若项目为纯商品蛋鸡场可不配套建设青年鸡场)。青年鸡场与蛋鸡场建在同区域内应分区隔开。青年鸡场与蛋鸡场也可采用两点式布局,两者之间直线距离应在3公里内。

三、鸡舍建设标准化

1.鸡舍为保温隔热的全封闭式标准化鸡舍。要求檐高4米以上。

2.蛋鸡养殖采用层叠式笼养(4层以上),每只鸡配套笼底面积≥450cm²。

3.单栋鸡舍存栏10万只以上,全场产蛋鸡存笼规模50万只以上。

4.鸡舍需配套有除臭除尘设施,排出气体必须经过除臭除尘处理,避免外排气体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四、养殖设施自动化

1.鸡舍具备自动化喂料、自动化饮水、自动化集蛋和自动化清粪系统。

2.鸡舍具备自动化环境控制系统。包括温度、湿度、二氧化碳和氨气等控制,实现养殖小环境的智能化控制。

3.养殖场具备自动化消毒设备,对生产区入口人员和车辆实现自动化消毒。

五、生产管理数字化

1.数字云管理系统。生产、饲喂、环控及监控数据可对接统一平台,实现养殖档案载明的所有信息,以及生产数据实时可查、数据分析结果准确。

2.智能监控系统。建立覆盖全场的信息化电子监控系统,办公楼设有信息收集中心及监控室,安装智能终端显示屏,具有 信息储存和回放功能,监控信息保存期7天以上。要求养殖区Internet(互联网)端口≥1 个/小区,300M以上带宽,接入速度≥40Mb/s; 信息化电子监控系统≥1 套/小区。

六、生态环境景观化

蛋鸡规模养殖场办公楼前有醒目的花园式景观。场区内非硬化地面、栋舍间空地种植树木、草坪,净化环境,生活区绿化覆盖率达到60%以上,生产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七、养殖粪污资源化

根据养殖规模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对养殖产生的废水进行沉淀、过滤、消毒处理后,用于场区的绿化灌溉。养殖粪污可任选以下一种不同处理及利用模式。

(一)种养循环模式

1.土地消纳面积要与禽类养殖规模相配套,标准为10万只家禽配套350亩种植基地。若未达到配套消纳标准,养殖业主可与有土地的农业公司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发展种养循环,成立的股份制公司须为养殖业主控股或养殖业主为最大股东或养殖业主所占股份不得低于15%。

2.上述要求的配套种植基地土地应具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种植基地与规模养殖场道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5km。

(二)粪污综合利用模式

1.可自建粪污集中处理企业,处理能力需与养殖规模相配套,且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集中处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养殖场粪污处理区应当建设封闭式粪污发酵车间,并配套除臭设施,并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发酵后的粪污通过专用车辆输送给区内有资质的第三方粪污集中处理企业。

(3)委托的第三方指区内有资质的养殖粪污集中处理企业,须为养殖业主控股或养殖业主为最大股东或养殖业主所占股份不得低于15%。


附件5


肉鸡养殖场项目建设标准


一、建设总体要求

布局规范化、鸡舍标准化、设备智能化、管理数字化、环境景观化、粪污资源化。

二、选址布局规范化

1.项目选址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范围,新建场与其他规模家禽养殖场间距符合《动物防疫法实施细则》,符合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2.肉鸡养殖场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等功能分区清晰,按风向、地势布局合理,净道、污道严格分开。

三、鸡舍建设标准化

1.鸡舍为保温隔热的全封闭式标准化鸡舍。要求檐高2.8米以上。

2.肉鸡养殖采用层叠式笼养,养殖密度为出栏体重≤38Kg/m²。

3.单栋鸡舍出栏2万只/批以上,新建肉鸡养殖小区(场)单批出笼规模需达到5万只以上。

4.鸡舍需配套有除臭除尘设施,排出气体必须经过除臭除尘处理,避免外排气体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四、养殖设施自动化

1.鸡舍具备自动喂料、自动饮水、自动光照和自动清粪设施。

2.鸡舍具备自动化环境控制系统。包括温度、湿度、二氧化碳和氨气等控制,实现养殖小环境的智能化控制。

3.养殖场具备自动化消毒设备,对生产区入口人员和车辆实现自动化消毒。

五、生产管理数字化

1.数字云管理系统。生产、饲喂、环控及监控数据可对接统一平台,实现养殖档案载明的所有信息,以及生产数据实时可查、数据分析结果准确。

2.智能监控系统。建立覆盖全场的信息化电子监控系统,办公楼设有信息收集中心及监控室,安装智能终端显示屏,具有信息储存和回放功能,监控信息保存期7天以上。要求养殖区Internet(互联网)端口≥1个/小区,300M以上带宽,接入速度≥40Mb/s;信息化电子监控系统≥1套/小区。

六、生态环境景观化

肉鸡规模养殖场办公楼前有醒目的花园式景观。场区内非硬化地面、栋舍间空地种植树木、草坪,净化环境,生活区绿化覆盖率达到60%以上,生产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七、养殖粪污资源化

根据养殖规模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对养殖产生的废水进行沉淀、过滤、消毒处理后,用于场区的绿化灌溉。养殖粪污可任选以下一种不同处理及利用模式。

(一)种养循环模式

1.土地消纳面积要与禽类养殖规模相配套,标准为10万只家禽配套350亩种植基地。若未达到配套消纳标准,养殖业主可与有土地的农业公司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发展种养循环,成立的股份制公司须为养殖业主控股或养殖业主为最大股东或养殖业主所占股份不得低于15%。

2.上述要求的配套种植基地土地应具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种植基地与规模养殖场道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5km。

(二)粪污综合利用模式

1.可自建粪污集中处理企业,处理能力需与养殖规模相配套,且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集中处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养殖场粪污处理区应当建设封闭式粪污发酵车间,并配套除臭设施,并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发酵后的粪污通过专用车辆输送给区内有资质的第三方粪污集中处理企业。

(3)委托的第三方指区内有资质的养殖粪污集中处理企 业,须为养殖业主控股或养殖业主为最大股东或养殖业主所占股份不得低于15%。


附件6


肉鸭养殖场项目建设标准


一、建设总体要求

布局规范化、鸭舍标准化、设备智能化、管理数字化、环境景观化、粪污资源化。

二、选址布局规范化

1.项目选址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范围,新建场与其他规模 家禽养殖场间距符合《动物防疫法实施细则》,符合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2.肉鸭养殖场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等功能分区清晰,按风向、地势布局合理,净道、污道严格分开。

三、鸭舍建设标准化

1.鸭舍为保温隔热的全封闭式标准化鸭舍,要求檐高2.8米以上。

2.肉鸭养殖采用层叠式笼养,养殖密度为出栏体重≤38Kg/m²。

3.单栋鸭舍出栏2万只/批以上,新建肉鸭养殖小区(场)单批出笼规模需达到5万只以上。

4.鸭舍需配套有除臭除尘设施,排出气体必须经过除臭除尘处理,避免外排气体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四、养殖设施自动化

1.鸭舍具备自动化喂料、自动化饮水、自动化光照、自动化清粪系统。

2.鸭舍具备自动化环境控制系统。包括温度、湿度、二氧化碳和氨气等控制,实现养殖小环境的智能化控制。

3.养殖场具备自动化消毒设备,对生产区入口人员和车辆实现自动化消毒。

五、生产管理数字化

1.数字云管理系统。生产、饲喂、环控及监控数据可对接统一平台,实现养殖档案载明的所有信息,以及生产数据实时可查、数据分析结果准确。

2.智能监控系统。建立覆盖全场的信息化电子监控系统,办公楼设有信息收集中心及监控室,安装智能终端显示屏,具有信息储存和回放功能,监控信息保存期7天以上。要求养殖区Internet(互联网)端口≥1 个/小区,300M以上带宽,接入速度≥40Mb/s;信息化电子监控系统≥1 套/小区。

六、生态环境景观化

肉鸭规模养殖场办公楼前有醒目的花园式景观。场区内非硬化地面、栋舍间空地种植树木、草坪,净化环境,生活区绿化覆盖率达到60%以上,生产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七、养殖粪污资源化

根据养殖规模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对养殖产生的废水进行沉淀、过滤、消毒处理后,用于场区的绿化灌溉。养殖粪污可任选以下一种不同处理及利用模式。

(一)种养循环模式

1.土地消纳面积要与禽类养殖规模相配套,标准为10万只家禽配套350亩种植基地。若未达到配套消纳标准,养殖业主可与有土地的农业公司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发展种养循环,成立的股份制公司须为养殖业主控股或养殖业主为最大股东或养殖业主所占股份不得低于15%。

2.上述要求的配套种植基地土地应具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种植基地与规模养殖场道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5km。

(二)粪污综合利用模式

1.可自建粪污集中处理企业,处理能力需与养殖规模相配套,且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集中处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养殖场粪污处理区应当建设封闭式粪污发酵车间,并配套除臭设施,并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发酵后的粪污通过专用车辆输送给区内有资质的第三方粪污集中处理企业。

(3)委托的第三方指区内有资质的养殖粪污集中处理企 业,须为养殖业主控股或养殖业主为最大股东或养殖业主所占股份不得低于15%。


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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