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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 “非道路移动机械”问题(省序号23) 整改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5-12-25 17:58 来源: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按照全市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要求,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已配合完成《武汉市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要求整改工作方案》中第18项整改任务“非道路移动机械”(省序号23)确定的整改措施,达到了整改目标,并通过省级验收。现按要求予以公示。

一、反馈问题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量大,管理水平低,部分未编码登记、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在禁用区内使用。

二、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整改目标

优化禁用区划分方案,提升监管水平,通过多种方式倒逼高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

(二)整改措施

1.2024年12月底前,持续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落实编码登记制度,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必须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2.2024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部门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登记管理制度。

3.2025年12月底前,结合大规模设备更新,制定工作方案,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淘汰更新。

4.2025年12月底前,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协同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使用要求。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目标完成情况

一是市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调整划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二是2024年以来,全市扎实落实湖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已补贴报废老旧农机具3254台。

(二)措施完成情况

1.措施1完成情况。一是扎实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享受补贴的牌证管理机具必须“先上牌、后办补”。二是按照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柴油农业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的有关通知》,要求“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市区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做好对农机经销商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企业严格执行环保规定,规范诚信经营。目前,我市在办的享受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所有柴油农业机械均符合“国四”排放标准。

2.措施3完成情况。一是加强宣传。组织市区农机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条例,提升主管部门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加强对农机手的宣传培训,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年举办新机具新技术现场演示、农机“315”、农机“三下乡”、农机安全知识宣传等活动20余场,现场向农机手讲解环保政策,提升农机手对绿色环保“国四”农机具的接受度和操作水平。二是印发方案。市农业农村局印发《武汉市农机报废更新和农业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部署推进农机报废更新工作。三是扎实落实。2024年以来,全市扎实落实湖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已补贴报废老旧农机具3254台。

3.措施4完成情况。我局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调整划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1月8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人:周嘉程,联系电话:027-65683224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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