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主题教育领导小组、省委主题教育办关于抓好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的精神和工作部署,按照市纪委《关于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补充通知》和《2019年武汉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工作方案》(武食药安办文〔2019〕13号)的要求,现就深入开展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深化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促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向好,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公众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任务与分工
(一)围绕解决我市农产品生产环节蔬菜、生猪、禽蛋、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农兽药添加禁用成分问题重点开展以下专项整治
1、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整治。
整治重点:以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为重点,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无证生产、经营农药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禁限用农药、制售假劣农药特别是非法添加禁限农药、违规使用未经登记农药特别是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农产品生产中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严格许可管理,规范许可行为。各区农药经营行政许可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工作,不得增加或者放宽许可条件;二是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强化农药市场日常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工作,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病虫害专业防治组织、农药使用大户的巡查检查,重点检查农药产品质量、购销台账和使用记录,发现问题,依法处理;三是加强农药使用指导。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普及科学用药知识,指导农产品生产者严格按照安全用药规范和准则用药落实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制度;四是加强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加强对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测,重点监测禁用和限用农药使用问题。
责任单位:各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局),局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
2、“瘦肉精”专项整治。
整治重点:以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屠宰厂为重点,对养殖、运输、交易、屠宰等环节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
主要措施:一是组织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二是采取“双随机”飞行检查方式,对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屠宰厂进行“瘦肉精”拉网式监测排查。三是实施检打联动、案件移送机制,发现违法线索及时跟踪查处。
责任单位:各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局),局畜牧兽医管理处,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
3、兽用抗菌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
整治重点: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禽蛋中违规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产蛋期不按规定用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规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严管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严格检查兽用抗菌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二是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以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严肃查处使用原料药、假兽药等违法行为。三是开展蛋禽用药专项检查。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加强养殖场监督检查,强化禽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督促落实蛋禽用药要求,产蛋期规范使用兽药,对监督检查发现未遵守休药期规定、产蛋期违规用药,或兽药残留检测超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各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局),局畜牧兽医管理处,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
4、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
整治重点:以城乡接合部、区、街(镇)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宰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对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查清理活动,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屠宰点。三是推动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发挥典型引领,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各区(功能区)牲畜屠宰监管部门,局畜牧兽医管理处,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
5、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
整治重点:以鳜鱼、河蟹、乌鳢、鲫鱼等养殖水产品为重点品种,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等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和清塘剂、杀青苔剂、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等非法投入品为重点药物,针对产地养殖、鱼塘出池及装车环节开展重点整治,打击使用违禁兽药及非法添加物行为,管控违反休药期规定上市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督促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在鳜鱼、河蟹、乌鳢、鲫鱼等重点品种产区,督促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建立完善养殖生产、用药记录和销售产品标签制度,依法用药,不使用正规国标兽药外的非法投入品,推进行业自律,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力度。督促养殖企业(场、户)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强化鳜鱼、河蟹、乌鳢、鲫鱼等重点品种养殖企业(场、户)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投入品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引导养殖企业(场、户)科学、合理、安全用药。三是加强监管责任落实。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情况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清塘剂、杀青苔剂、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等非法投入品行为。强化产地鳜鱼、河蟹、乌鳢、鲫鱼的监督抽查,加大重点品种的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抽检频次,掌握养殖环节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加强执法检查,做好与司法部门的衔接工作,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局),局渔业渔政管理处,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
(二)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加强农产品生产企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提升农产品生产者的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巩固和发挥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成果,建立完善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三级监管,四级检测,两级执法”的市区协同监管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各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局),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
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开展市级定量检测,区级和街镇定性检测,加大质量安全检测频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水平。
责任单位:各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局),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
(四)推进农业标准化
围绕农产品质量提升和绿色农业发展,加强农业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大力发展“三品一标”(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局),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自查(即日起至9月6日)
各区农业农村局、局有关处室和单位要围绕整治任务,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
(二)重点治理(9月7日至11月20日)
各区农业农村局、局有关处室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解决我市农产品生产环节蔬菜、生猪、禽蛋、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农兽药添加禁用成分问题。在自查自纠和重点治理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建立长效机制,从体制、机制、制度上防止重复出现类似问题。
(三)总结阶段(11月16日至12月25日)
各区农业农村局、局有关处室和单位要及时形成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汇总后上报市食安办。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局、局有关处室和单位要把此次“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行动工作”作为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一项非常重要任务来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组织抓好落实。
(二)加强沟通协作。各区农业农村局、局有关处室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加大抽检力度,确保监管责任落实、不留盲点和死角。
(三)加大打击力度。保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政策统一、打击有力。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办力度,切实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氛围。
有关事宜请与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杨唐虎,联系电话:65683238 ,电子邮箱: 2678499735@qq.com。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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