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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村集体资产村支书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发布日期: 2017-03-21 08:28 来源: 武汉市纪委监察局

  一名村支书因非法侵占集体资产,所在村招待费用过高,存在挥霍浪费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5岁的徐某某1984年入党,2011年7月至2016年3月任新洲区某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5年3月,根据信访举报,有关纪检部门调查发现,在协助上级政府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过程中,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村集体资产,虚构工程、伪造凭证套取村级资金。

  经查实,徐某某于2011年虚报水稻保险资金3328.5元,在2011年至2014年间还通过虚列工程项目和支出,冲抵村级送情和招待费36万多元。

  此外,2013年9月徐某某用村级集体资金报销女儿有关事宜费用5200元,同年还报销自己在电大学习的费用5710元。

  办案人员介绍,徐某某主要犯有3种错误,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资产,构成职务侵占错误;二是虚构项目伪造会计凭证、套取村级资金作为费用开支,构成违反财经管理法律法规错误;三是存在村招待费用过高、挥霍浪费行为。

  “徐某某所犯错误严重,为严肃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和他本人,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办案人员说。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98条规定: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26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这是一起较典型的农村三资违纪问题,村组织主要负责人“有权任性”,侵占集体资产且违反财经纪律,暴露出农村仍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督措施难以到位的问题。

  要认识到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要建立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坚持审批审核多层把关,加大管理力度,尤其是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诸如集体土地征用、出租、变卖、集体企业改制等问题组织专项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采编人员: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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