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 目标任务
根据市财政局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区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到农业部门备案的农民合作社发展(市级示范合作社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认定);对于老区、贫困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在其参加市级示范社评审过程中优先考虑。各区农民合作社主管部门要加大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力度,通过奖补政策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补贴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市级示范社及运作规范、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发展。用于市级示范社的资金不低于资金总量的80%,用于贫困村的合作社扶持资金不低于资金总量的20%,享受补贴的市级示范社当年人均年收入要比当地普通群众高出10%以上。全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补贴数量不少于22家,其中:黄陂区不得少于4家、新洲区不得少于4家、江夏区不得少于4家、蔡甸区不得少于4家、东西湖区不得少于3家、汉南区不得少于3家。
二、 资金切块因素
1、补贴资金采取因素法切块下拨、分配至各区。依据的因素主要包括:市级以上示范社数量、农民合作社总数、农业人口总数、耕地与养殖水面总面积,所占权重依次为5﹕3﹕1﹕1,上述指标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资金分配计算公式:N=M(A×50%+B×30%+C×10%+D×10%)
N为应分配某区农民合作社专项补贴资金数;
M为全市农民合作社专项补贴资金总数;
A=某区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数量÷全市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数;
B=某区农民合作社总数÷全市农民合作社总数;
C=某区农业人口总数÷全市农业人口总数;
D=某区耕地与养殖水面总面积÷全市耕地与养殖水面总面积。
2、上年度切块资金,没有在当年将资金安排落实到位的区,在本年度安排资金时,以上年度实施项目资金为基准进行切块安排,并将存余资金计入本年度安排的资金总量,调整出的部分资金分配到其他区。
3、农民合作社补贴资金建设项目,凡在市级及以上部门项目稽查中查出问题的区,在下一年度资金切块时,减去被稽查出问题的补贴资金量,调整出的部分资金分配到其他区。
三、其他要求
补贴资金切块下拨至各区后,由各区农业部门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9年市级财政预算和2019—2021年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武财预〔2018〕647号)“依法依规、责权明晰、统筹整合、保障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扶持方式和扶持标准,并提出项目安排计划。负责项目组织申报、评审、实施监督、审核、验收和管理。
各区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对项目实施、补贴资金使用和产生的效益进行总结,于12月底前,连同实施方案、项目计划安排、验收资料等汇总成册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在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检查验收等项目全过程中有违规操作情形的,将责令整改,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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