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武渔政罚[2019]1号 | 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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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军 | 2019年4月1日22时10分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在长江(武汉段)天兴洲大桥下游北岸水域进行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蔡军利用丝网和手抄网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丝网1部,手抄网2个,下水衣2件,头灯2个,以及装渔获物的蓝色折叠鱼蒌1个,其捕捞的渔获物有鲤鱼,鲫鱼,红眼睛鱼,餐子,乌龟,共计10千克。 | 没收渔获物;罚款;没收捕捞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2019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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