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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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农(兽药)罚〔2019〕4号 |
武汉市武昌区江河兽药经营部经营假兽药案 |
武汉市武昌区江河兽药经营部 |
92420106MA4KPLQ36W |
姜鄂 |
武汉市武昌区江河兽药经营部于2018年5月-2019年8月经营的金银组合1+1(氟苯尼考注射液+金芩芍注射液)、牛羊六联治(30%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未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为假兽药。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没收违法所得、销毁违法物品、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2019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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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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