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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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渔政罚〔2018〕4号 |
关于王元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王元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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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2日凌晨2时03分,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在长江武汉段武昌武船水域执法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王元顺伙同王元雄驾驶木质机动渔船涉嫌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经执法人员登临其渔船进行现场勘验:该渔船为木质,船身为敞篷平口,船长6米,宽1.2米,深0.5米;其渔船上安装有电捕工具:12伏风帆电瓶2个,逆变器1台,电捞1副,其渔船动力设备165型柴油机1台,功率4.4千瓦。其渔船活水仓有渔获物:鲢鱼、鲫鱼、财鱼共计8千克。 |
没收渔获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电捕工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2018年10月18日 |
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 2018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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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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