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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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渔罚〔2018〕5号 |
关于刘长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
刘长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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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长刚伙同妻子张巨英于2018年10月25日02时许,在长江武汉段青山中江实业重件码头水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其船上安装有电捕工具风帆电瓶1个、型号6-QA-195型,功率12伏,逆变器UPS—460型1台,以及吊线2根,汽油桶2个,其渔船活水仓有渔获物 10千克。 |
1、没收渔获物予以放生;2、罚款人民币5000元;3、没收电捕工具:电瓶1个,逆变器1台,吊线2根,汽油桶2个。4、没收“三无”木质渔船1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2018年11月16日 |
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 2018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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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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