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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 2018-11-22 14:55 来源: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武渔罚〔2018〕5号

关于刘长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刘长刚



当事人刘长刚伙同妻子张巨英于2018年10月25日02时许,在长江武汉段青山中江实业重件码头水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其船上安装有电捕工具风帆电瓶1个、型号6-QA-195型,功率12伏,逆变器UPS—460型1台,以及吊线2根,汽油桶2个,其渔船活水仓有渔获物 10千克。

 

1、没收渔获物予以放生;2、罚款人民币5000元;3、没收电捕工具:电瓶1个,逆变器1台,吊线2根,汽油桶2个。4、没收“三无”木质渔船1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主动履行;2018年11月16日

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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