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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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渔政罚〔2019〕2号 |
禁渔期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
武汉市江岸区鱼痴又渔醉中餐厅 |
92420102MA4JGDLK12 |
张丰林 |
2019年04月23日10时40分,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开展禁渔期执法检查时,发现武汉市江岸区鱼痴又渔醉中餐厅有野生长江沙鳅销售行为,涉嫌在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取证,活鲜池中有野生长江沙鳅6.7公斤。经调查,武汉市江岸区鱼痴又渔醉中餐厅在禁渔期销售野生长江沙鳅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依法应当查处,建议立案调查。 |
没收渔获物;责令立即停止收购销售江鱼的行为;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之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2019年5月1日 |
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 2019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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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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