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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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渔政罚〔2018〕3号 |
关于夏显福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
夏显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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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22时04分,武汉市渔政船港监管理所在长江武汉段二七桥下游水域开展执法巡查时,将涉嫌正在进行电捕鱼的当事人夏显福查获,经执法人员王润东、徐海兵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登临其渔船进行现场勘验,该渔船为钢质,船长6.5米,船宽1.3米,深0.5米,该船上有电瓶4个,逆变器1台,电捞1副;渔船活水仓有渔获物:鲤鱼、鲢鱼、草鱼、鳊鱼、刁子鱼、餐子鱼 共计10千克。 |
没收渔获物,罚款;没收渔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2018年9月30日 |
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 2018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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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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