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武渔政罚[2020]2号 | 张炎、张锋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张炎 张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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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25日21时58分,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大桥派出所开展日常执法巡查时,在汉江(武汉段)慈惠刘家台水域,现场抓获张炎伙同张峰涉嫌驾驶橡皮艇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2020年3月26日8时30分,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接水上分局电话通报后,执法人员甘志军、徐海兵前往该局办案现场进行勘验。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电捕工具有:电瓶1台,逆变器1台,电捞1副,橡皮艇1艘(艇长5.4m,宽1.2m,深0.5m);渔获物有:鲤鱼、鳜鱼、鳊鱼、鲫鱼、鲢鱼、草鱼、刁子鱼、花骨鱼、餐子鱼,共计10千克 | 没收渔获物;责令改正;罚款;没收电捕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 2020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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