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武渔政罚[2020]4号 | 涂进明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进行捕捞案 | 涂进明 |
|
| 2020年3月30日13时10分,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大桥派出所对长江开展执法巡查,在长江(武汉段)丁家巷军用码头水域现场抓获当事人涂进明涉嫌使用地笼进行捕捞。2020年3月30日14时50分,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接大桥派出所电话通报后,我所执法人员甘志军、徐海兵前往该所办案现场进行勘验,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地笼18条(型号长7.7米,宽0.3米,高0.28米的地笼13条,型号长2.9米,宽0.24米,高0.2米的地笼5条),渔桶5个,操网3个;渔获物有:甲鱼、乌龟、江虾、黄颡鱼,共计5千克 | 没收渔获物放生;责令改正;罚款;没收捕捞网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 2020年4月16日 |
|
附件:
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