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武渔政罚[2020]6号 | 张浩、吴泽文、万晨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张浩 吴泽文 万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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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13日20时30分,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开展禁渔期执法巡查时,在长江(武汉段)通江支流滠水河新店村水域现场查获当事人张浩伙同吴泽文、万晨涉嫌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经我所执法人员甘志军、徐海兵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当事人使用的电捕工具有:电瓶1台、逆变器1台、电捞1副、渔筐1个。 |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电捕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 2020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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