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武渔政罚[2020]10号 | 在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 曹东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东明酒楼经营者) | 92420113MA4J4TFFOD |
| 2020年5月14日11时20分,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东明酒楼检查中,发现该酒楼活鱼池中有长江野生鱼大鳍鳠(俗名:石扁头),涉嫌在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执法人员车文立、丁培依法向该酒楼经营者曹东明出示执法证件,经现场勘验,该酒楼经营者曹东明涉嫌在禁渔期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大鳍鳠(俗名:石扁头),共计4.5千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没收渔获物;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 2020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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