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武渔政罚[2020]7号 | 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夏召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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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31日10时30分,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巡防检查站在长江(武汉段)武通口水域开展执法巡查时,现场抓获当事人夏召虎在长江水域驾船使用丝网进行捕捞,因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巡防检查站将当事人及捕鱼工具移交给我所所。2020年3月31日13时20分,经我所执法人员甘志军、徐海兵现场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木质机动船1艘,长7.5米,宽1.45米,高0.6米,船的动力设备为汽油机1台,功率0.9千瓦,船上有丝网3条,长300米;渔获物有餐子鱼,共计7.20千克。 经调查,当事人夏召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没收渔获物予以放生;没收渔具:丝网3部(长300米),予以集中销毁;没收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 2020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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