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武渔政罚[2020]13号 | 违法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案 | 韩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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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4日11时30分,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武汉市武昌区江鱼港餐厅检查中,发现该酒楼涉嫌违法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胭脂鱼、杂交鲟。经现场勘验,胭脂鱼5尾(总重量5.1千克)、杂交鲟1尾(重量1.5千克)。经调查,韩光华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胭脂鱼、杂交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之规定。 | 没收渔获物;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 2020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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