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武农(畜产品)罚〔2020〕2号 | 谈春国(武汉市新洲区谈春国蛋鸡养殖场经营者)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农产品案 | 谈春国(武汉市新洲区谈春国蛋鸡养殖场经营者) | 92420117MA4E356F83 | 谈春国 | 武汉农业检测中心转来的关于武汉市新洲区谈春国蛋鸡养殖场鸡蛋磺胺二甲基嘧啶超标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磺胺二甲基嘧啶含量100.7μm/㎏,系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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