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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 2020-12-14 16:19 来源: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武农(渔政)罚[2020]3号

柳卫东、陶维春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柳卫东

陶维春



2020年11月15日15时54分,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天兴乡派出所接警,举报有人在天兴洲岛内复兴村北垸排水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该所立即安排干警前往举报地点,当场抓获电鱼嫌疑人柳卫东、陶维春,并扣押电捕鱼工具及电捕渔获物,该所通过水上分局长江打击非法捕捞专班认定,电鱼嫌疑人柳卫东、陶维春捕鱼区域不属于长江水域,未构成刑事犯罪,遂将此案于11月16日移交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11月16日10时20分,总队执法人员到达该所办案现场进行调查,经扣押现场勘验,当事人使用的电鱼工具有:蓝色玻璃钢船1艘(长4.5米,宽1.2米,深0.3米)、电瓶1个、逆变器1部、电捞1副;船仓渔获物有:鲢鱼、鲫鱼、草鱼、财鱼,共计5千克。当事人柳卫东伙同陶维春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没收渔获物;罚款;没收电捕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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