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武农(渔政)罚[2020]3号 | 柳卫东、陶维春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柳卫东 陶维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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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15日15时54分,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天兴乡派出所接警,举报有人在天兴洲岛内复兴村北垸排水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该所立即安排干警前往举报地点,当场抓获电鱼嫌疑人柳卫东、陶维春,并扣押电捕鱼工具及电捕渔获物,该所通过水上分局长江打击非法捕捞专班认定,电鱼嫌疑人柳卫东、陶维春捕鱼区域不属于长江水域,未构成刑事犯罪,遂将此案于11月16日移交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11月16日10时20分,总队执法人员到达该所办案现场进行调查,经扣押现场勘验,当事人使用的电鱼工具有:蓝色玻璃钢船1艘(长4.5米,宽1.2米,深0.3米)、电瓶1个、逆变器1部、电捞1副;船仓渔获物有:鲢鱼、鲫鱼、草鱼、财鱼,共计5千克。当事人柳卫东伙同陶维春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 没收渔获物;罚款;没收电捕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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