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武农(渔)简罚[2021]001号 | 武汉依琪水产品专业合作社未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案 | 武汉依琪水产品专业合作社 | 93420113591056478T | 黄志国 | 2020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武汉依琪水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依琪合作社)生产水产品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依琪合作社生产过程中没有建立相应的《水产水生产记录》。本局已于2020年12月16日向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依琪合作社在2020年12月16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01月06日,本局对依琪合作社再次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依琪合作社仍未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武汉依琪水产品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记录”之规定。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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